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卖房人收钱后却不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购房人遂向本会申请仲裁。仲裁庭认为因购房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最终,购房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购房人孔某称,2010年1月,陈某与孔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契约中约定,陈某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涪城区某小区混合结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以总价款人民币55万元出售给孔某;同时双方对交房时间、房屋尾款交纳时间及违约责任方面进行了约定。签订合同当日孔某按约支付了首期购房款32万元,陈某也出具了收条。但陈某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交付房屋,孔某多次催促未果,双方产生纠纷。购房人孔某遂将纠纷提交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请求裁决陈某交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陈某辩称:未与孔某签订过《房地产买卖契约》,也未与孔某建立房屋买卖关系,孔某所说交房及其违约金根本不能成立。
孔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仲裁庭提交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复印件及陈某出具的收条复印件。陈某对孔某提交的复印件不予认可,并坚称双方未签订过《房地产买卖契约》,也没有收过陈某支付的购房款。
为查明案件事实,仲裁庭依法要求孔某限期提交孔某与陈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及陈某出具的收到房款的收条的原件。但指定的期限届满后,孔某未能提供证据原件,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与陈某建立了房屋买卖关系或其提交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复印件和收条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仲裁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或节录本,但必须说明来源并与原件、原物核对无误。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孔某在仲裁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既不提供其与陈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的原件,使仲裁庭无法将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比对以审核认定当事双方之间是否设立了买卖房屋的合同关系;又不提供其声称支付32万元购房款后,陈某出具收条的原件,使仲裁庭无从认定孔某履行了该项给付义务的真实性。孔某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不予支持。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当事人的主张能否得到裁判者的支持,就在于其提供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仲裁或者诉讼的过程就是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对案件的实体处理首先取决于能否运用证据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证据具有提示案件真实情况的作用,而发现案件真实情况乃是对案件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正确裁判的基础,没有证据,就难以实现实体公正。总之,证据是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分清是非、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界限,作出裁决的根据,书证做为仲裁或民事诉讼或仲裁中最常见的证据形式之一,对查明案件事实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此提醒,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注意搜集和保存合同、收款凭证、交货凭证、往来函件等证明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的证据原件,以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