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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墙面反碱,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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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住房已是人们生活中的头等大事,“住”虽居“衣、食、住、行”中其三,但多数现代人为之所付出的感情和金钱已逾越过了自己的承受能力,购房决策一经作出,房屋的位置、采光、通风、户型、质量等都成了必须仔细研究的问题,任何关于房屋的细节都牵动着购房人的神经未梢,精挑细选,乐此不疲;然而,面对开发商所交付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又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日前,绵阳仲裁委员会处理了一起因交付的房屋出现反碱问题而引起的纷争。所谓反碱也称"泛碱"。在建筑施工中砖墙反碱现象很普遍,也是一项建筑质量通病。轻者为水迹斑痕,有白色晶体析出,墙体涂料变色,重者造成抹灰层酥松、粉刷层剥落,严重影响建筑物外观质量。申请人黄某称,2010年12月27日与被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住宅。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申请人某开发商亦将房屋交付。房屋交付后,申请人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但在居住过程中,发现房屋出现返潮现象,导致装修部分出现损坏,申请人就该问题向质监站投诉,质监站对返潮问题进行了现场勘查,指出该问题是因该房屋质量问题所致。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联系,要求对房屋进行修复并赔偿申请人装修损失,但被申请人既不履行维修义务又不赔偿经济损失。为此,申请人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向本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对房屋质量问题承担维修责任,并向申请人赔偿60000.00元经济损失。

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房屋存在反碱的事实均予以认可。但双方对申请人在装修入住前是否知道房屋存在反碱问题各持己见,申请人认为自己不知道这事,就算知道也是被申请人为故意隐瞒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而用在做关水试验来蒙骗当事人,同时,申请人称房屋验收交接质量反馈表上的签字也不是申请人所签;而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是知道房屋反碱一事的,他们不仅未等待公司统一维护时已自行装修,而且出现反碱后他们用草酸自行进行处理,因此,被申请人认为是由于申请人不专业的维护、不当的操作而导致的损失扩大与他们无关,房屋验收交接质量反馈表上的签字为申请人的直接亲属所为,为此推断申请人是应当知道此事的。

围绕双方上述争议焦点,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应当承担申请人在装修前明知存在反碱问题的举证责任,本案审理中,被申请人未能提交房屋验收交接质量反馈表的原件,且申请人不予认可,双方虽然同意委托进行笔迹痕迹鉴定,但因无法提供原件致使无法进行鉴定,根据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第四十八条“……对需要鉴定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缴鉴定费或在规定的期限内应提供而未提供与鉴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致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可以认定申请人在接收房屋和开始装修时不知道反碱的质量问题,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明知房屋存在反碱问题需要维修的情况下仍然进行装修,致使损失扩大的抗辩仲裁庭不予支持。

仲裁庭查明,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六条(二)款中约定 “在该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双方有退房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退房约定的,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买受人应当配合保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之规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购房屋存在的反碱质量问题承担维修责任并恢复装修原状。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赔偿60000.00元经济损失,但未向仲裁庭提供实际产生经济损失金额的证据,虽然提供了其装修房屋的票据,但不能证明是为维修反碱质量问题的费用金额,故仲裁庭不予支持该项主张。

至此,该案圆满划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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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绵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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