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加强仲裁机关建设,提高仲裁工作人员水平,经国务院法制办同意,由秦皇岛仲裁委员会牵头举办的第一期仲裁干部学习班于6月24日至30日在北戴河开班培训,本会仲裁室负责人及办案秘书参加了此次学习。
学习班特邀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高级法官沈红雨、奚向阳讲解了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与典型案例分析,就商事仲裁的起源和发展、我国仲裁立法及商事司法审查制度概况、执行与解释仲裁协议的法律问题、撤销和不予执行程序涉及仲裁协议的法律问题、承认和执行外国商事仲裁裁决的法律问题、认可和执行港澳台商事仲裁裁决的法律问题等进行了详细的讲解。沈红雨法官指出司法对仲裁监督的必要性,一是仲裁的民间性决定了仲裁程序的进行和仲裁裁决的实现必然要依靠国家强制力,有赖于法院的协助与支持;二是仲裁制度自身不具有纠错功能,只有引入司法的制约和监督机制,才能保障仲裁裁决的正当性和公信力,从而促进仲裁制度的健康发展;三是司法与仲裁的关系:既要支持和鼓励,促进仲裁职能发挥,同时也不能放松对仲裁的监督,维护仲裁的公正性。沈红雨法官将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类型归纳为六类:1、仲裁协议的效力确认案件;2、管辖权异议中的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提出不予执行的抗辩;5、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6、申请承认和执行香港、澳门、台湾仲裁裁决。两位法官着重讲解了商事仲裁的“商事”的界定标准及涉外商事仲裁的“涉外性”的界定标准、涉外仲裁协议效力准据法问题、仲裁庭与法院关于管辖权权力的分配、缺席审理案件中法院对仲裁条款的审查义务、常见瑕疵仲裁协议的处理、撤销及不予执行程序涉及仲裁协议的问题、超裁的判断、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程序的协调等。两位法官认为,司法审查原则应该是严格依照法定事由审查,不作实体审查。主要审查有无仲裁协议、仲裁程序是否违反仲裁规则。特别指出,审查当事人关于送达的异议,应该看是否符合仲裁规则的规定。对送达的认定标准不应以司法送达标准审查。奚向阳法官同时也指出,虽然只作程序审查,但也可能涉及审查证据的问题,比如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未出示,仲裁庭即依此作出裁决,法院会予以撤销。两位法官注意到,目前仲裁有诉讼化倾向,仿照诉讼举证、质证制度,他们建议仲裁委员会应该制订适合仲裁特点的仲裁规则。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文法学院教授赵福江、讲师胡敬分别以《新民讼法背景下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及《修改后民诉法对“仲裁”的规定的解读》为主旨进行了讲解。
在学习班上大家针对各自工作中所遇到的疑难问题积极向各位老师请教,大家一起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对于目前仲裁实务中尚存争议的问题,老师们表示回去后将认真加以研究。学员们感到,几天的学习,虽然时间短暂,但老师精心准备,授课内容丰富,完全达到了开阔眼界、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