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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独任)仲裁员座谈会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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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28日下午,本会举办了首席(独任)仲裁员座谈会。担任过首席(独任)的仲裁员,希望了解或担任首席(独任)工作的仲裁员,本会秘书处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了座谈会。

座谈会由秘书长黄钦俊同志主持,仲裁室主任李薇同志通报了2012年度仲裁案件办理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参会的仲裁员就仲裁程序推进、庭审组织、证据认定、法律适用、仲裁庭成员不同意见协调、裁决书制作等问题进行了经验交流,还对本会新一年各项工作提出了建议和意见。主要内容为:

一、关于仲裁效率。效率是仲裁制度得以生存的主要理由和生命力之所在,仲裁员要提升办案能力和履行勤勉义务。

(一)办案能力

1、判断能力。善于通过案卷材料、开庭审理发现争议焦点、证据疑点,明确案件的审理方向。

2、反应能力。准确理解当事人意思表示,思维敏捷,对仲裁审理中当事人发生的各种变化及时作出反应,因势利导,把握解决争议的最佳时机。

3、分析概括能力。对证据及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作出正确判断,从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抓住要点,理清思路。

4、组织协调能力。控制庭审秩序和节奏,对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陈述进行协调,使庭审始终围绕案件的核心问题有序进展。

5、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准确完整表达自己的思想,运用事实、法律、法理,解决当事人的争议。

(二)勤勉

1、收到案件后应当立即阅卷、制作庭审提纲、准备推进仲裁程序的审理措施、提前归纳争议焦点;

2、在阅卷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审查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以及代理权限等程序性文件,以防仲裁程序的拖延;

3、开庭前即进行“找法”并熟悉与案件有关的专业知识;

4、仲裁庭进行有效的评议并及时制作裁决书。

二、关于裁决书的制作。

一份高质量的裁决书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生效法律文书,是仲裁机构公正形象和良好声誉的直接表现,同时也是仲裁员专业素养的体现,仲裁程序合法,实体裁决公平、合理的最好展示,直接关系仲裁公信力和仲裁事业的发展。

1、全面反映仲裁程序。裁决书应当是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和仲裁庭进行审理活动的客观反映。裁决书对组庭、放弃程序性权利、送达、答辩、多个案件的合并审理、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员回避、提起仲裁反请求、管辖权异议、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评估、鉴定、审计、多次开庭、超审限、庭审调查、辩论、最后陈述等关系到当事人实体权益和审理程序合法性的仲裁活动,均应加以说明。

2、注重证据的分析。证据是认定仲裁案件事实不可缺少的依据。对于双方当事人向仲裁庭提交的证据材料应该予以介绍说明,并对证据的采信与否进行分析说明,尤其是对于双方有争议的证据需要进行详细分析评论,以充分展示仲裁庭对证据的采信理由。这有利于提高仲裁裁决的证明力与说服力,也是提高仲裁活动透明度的重要保障。

3、强化法理分析。在个案的审理中,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分析论证,全面展示裁决结论形成的过程,做到持之有理,言之有故。对所需解决的问题,如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问题、合同的性质问题、定金是否成立问题、合同纠纷中的违约行为和责任的认定问题、债务案件中的时效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往往是具体案件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仲裁庭不能简单地回答谁对谁错,而应该重点解释“为什么”。

4、说理应体现公正性、全面性原则。在写作裁决书理由部分时,应注意说理的针对性,体现公正性和全面性。公正性是指针对当事人的争议,严格依照相关程序与实体法律规定进行说理,对双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与观点进行分析评判应做到不偏不倚。全面性是指针对双方当事人的各种请求事项,均应逐一作出答复,确保裁判理由充分、完整,为裁决结果打好基础。

5、正确引用裁决依据。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具体条文。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为: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三、关于仲裁庭的分工协作。

由于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是一个临时工作班子,每个成员的工作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和处理。因此,仲裁庭的成员要有团队精神、大局意识和整体观念,互相尊重,相互分工,默契配合。首先,首席仲裁员要充分了解同庭仲裁员的特长,并根据其特长合理确定仲裁庭成员的分工;其次,仲裁员之间由于经历不同、职业不同、看问题角度方法不同,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判断、法律理解上出现不同,这是正常现象,首席仲裁员应该允许各仲裁员依公正中立的立场发表意见进行探讨、争论,互相之间要尊重,要以建设性的态度、合作精神办案,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最后形成裁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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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绵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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