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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积极学习、研讨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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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29日,本会秘书处全体工作人员在秘书长黄钦俊、仲裁室主任李薇的主持下积极展开了对最高法《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学习和研讨。黄秘书长强调,我们必须加强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学习与理解,并将其精神贯彻到仲裁工作当中。

李主任首先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逐条进行了梳理,对其中不太容易理解的条款做了详细的讲解,让全体工作人员对这部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有了深入的认识和理解。同时,李主任还指出了在仲裁实践中具体运用某些条款容易遇到的一些难题和注意事项,比如其中第二十六条中所指“违约金条款”到底是导致合同解除的条款还是其他违约条款,在具体实践中如何认定。

黄秘书长在会上提出了一系列相关问题,并对该部司法解释所涉及的相关理论—诸如物权行为理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等在司法解释起草中的取舍作了介绍,引导全体工作人员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进行深入的思考。他指出,买卖合同是合同法中的“小总则”,我们必须掌握好相关实体法,才能在仲裁工作中做得更好。他以本会现有案件为例对该司法解释条款的精髓进行了诠释,让全体工作人员对其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最后,全体工作人员就各自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认识作了交流,并对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实务问题进行了探讨。通过此次学习、探讨,本会全体工作人员对买卖合同的认识有了一个新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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