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会日前受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根据案情和和相关法律规定,本会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到了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人与法院工作人员交涉时被告知,该事项需本会工作人员亲自前往办理。得知这一情况后,本会仲裁室主任李薇偕同办案秘书一行三人,放弃中午吃饭时间,立即驱车赶往该法院。到达后,该院副院长热情接待了本会工作人员,双方经交流和沟通后,该院领导立即安排立案庭相关工作人员着手办理。在法院的大力支持下,仅在两小时内就成功协助当事人办理了财产保全的相关手续,充分及时地保障了当事人行使程序上的权利。
《仲裁法》颁布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发文就人民法院支持和配合仲裁工作作出安排。2009年7月24日,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4条更是明确规定:“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在仲裁协议效力、证据规则、仲裁程序、裁决依据、撤销裁决审查标准、不予执行裁决审查标准等方面,尊重和体现仲裁制度的特有规律,最大程度地发挥仲裁制度在纠纷解决方面的作用。对于仲裁过程中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办理。”本会自成立以来,无论是当地法院还是异地法院,在证据保全、财产保全、仲裁裁决的执行中均依法及时办理,体现了人民法院促使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更加便捷、灵活、高效,为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繁荣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所作出的不懈努力,本会亦对给予仲裁工作大力支持的人民法院致以真诚的感谢和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