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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秘书长一行走访绵阳渤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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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1日,本会秘书处秘书长黄钦俊、办公室主任黄蓉、仲裁室主任李薇等一行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刘关键、客户服务中心经理黄福松、销售部经理马军、综合部经理李春燕就保险合同纠纷的基本情况,保险纠纷涉及的焦点和热点及在保险纠纷仲裁中如何运用、理解《保险法》、正确解释保险条款等进行了交流座谈。

刘总首先介绍了渤海财产保险公司的构建情况及运作模式。他阐述了当前保险合同纠纷存在的普遍问题及特点、动向;分析了保险合同纠纷产生的根源,纠纷的难点,解决的途径,改进的措施。他说:保险行业是新型的行业,它对人们社会生活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保险公司应当是一个高度诚信的经营机构,如何把握利益和风险的平衡是问题的关键。他指出今后与仲裁委要加强学习交流,相互理解,相互学习,充分认识仲裁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正确引导广大客户和保险代理人选择仲裁方式化解矛盾。

黄秘书长在会上对仲裁的渊源、我国《仲裁法》的基本制度、第三届绵阳仲裁委员会机构建设及仲裁员的组成情况、仲裁委内部管理作了详细的介绍。他说,仲裁是为市场经济服务的,由市场经济专家来解决市场经济运行中的纠纷是仲裁的独特优势,因此,仲裁人必须熟知市场经济。为了体现仲裁专家断案的特点,第三届绵阳仲裁委严格按照仲裁员的选聘条件在全市保险行业中选聘出了具有保险专业知识、公道正派的六名同志担任仲裁员,这为保险纠纷仲裁案件能公平、合理的仲裁奠定了人才基础。他以不同类型的几个保险案件为例,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介绍了仲裁委按照法律解释方法阐释法律,遵循行业惯例,把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看成平等主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仲裁纠纷的做法。他强调仲裁委的仲裁员及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保险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办理保险合同纠纷的专业素养。绵阳仲裁委将本着为市场经济服务的宗旨,尽量降低保险仲裁案件的成本,给双方当事人提供便利、快捷、高效的仲裁服务。

会上,双方还就保险合同纠纷中的实务问题进行了探讨,如对有争议的保险条款的理解,对投保单不是投保本人签字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住院期间“挂床”问题的认定,护理人员工资标准的确定,交强险是否确定限额,误工期间的认定,鉴定机构的指定等进行了讨论。并达成共识,今后仲裁机构与保险行业要不断地加强沟通和联系,以促进保险与仲裁的互动发展,维护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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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绵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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