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市场经济发生发展的必然产物,仲裁所解决的纠纷直接源于经济交往,纯粹是一种财产性的纠纷。经济行为追求效益的最大化,产生于经济行为的纠纷也要求用一种经济的方式来处理。这些经济纠纷隐含资源的利用和配置,它们要求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更注重效率。一方面,财产争议的内在规律要求仲裁用一种有效率的方式让争议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回归到有序状态,并尽最大可能恢复原先的经济关系。另一方面,纠纷双方在将争议提交仲裁时,就是希望给当事人节省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带来巨大的潜在的效益。
仲裁的“一裁终局”制度正是契合了市场主体对效率的追求,符合经济学的效益最大化原则,而受到市场主体的普遍欢迎。为充分发挥仲裁制度优势,更好服务于仲裁主体,本会为提高仲裁效率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一是对当事人就程序事项或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的,本会予以尊重,这种灵活便捷的审理模式,不仅为双方当事人节约了时间、经济成本,更为仲裁自动履行提供了良好感情基础。二是为保证仲裁庭公正、独立、勤勉、高效地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本委要求每一位办案仲裁员签署《仲裁员承诺书》,仲裁员承诺在仲裁中能够付出当事人合理期望的时间和精力,认真审阅案卷、研究分析案情,积极参与案件的审理,庭审后迅速结案。三是为了适应办案的需要,规范办案行为而制定了《仲裁员办案规范》、《仲裁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裁决书制作规范》等规章制度,保证案件从立案、审理到结案都有章可循,确保案件公正和高效。通过全体仲裁员和仲裁工作人员的努力,本会从成立至2010年底,简易程序案件平均结案时间为35天,普遍程序结案时间为69天,不少案件在几天内就结案了。
为了避免仲裁员懈怠,实施精细化管理,满足当事人通过仲裁方式快速、公平解决纠纷的合理期望,进一步提高仲裁效率,2011年8月10日,本会出台了《关于提高仲裁效率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于规定》)。
《若干规定》不仅明确了开庭审理日期应当在组庭之日起5日内确定,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首次开庭时间应在组庭之日起15日内进行,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首次开庭时间应在组庭之日起30日内进行,还规定了再次开庭与上次开庭时间的间隔不得超过15日。对仲裁庭庭审终结后进行合议的期限、裁决书制作期限提作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要求;对仲裁员或仲裁庭因迟延导致超期限的,本会将以《案件催办通知》的方式予以提示,对仲裁员或仲裁庭延迟情形严重的制定了明确的惩戒措施。
仲裁效率,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仲裁优势的体现和仲裁事业的长远发展,本会要求每一位仲裁员不仅要有深厚的专业素质,更要有为当事人高效、公正解决纠纷的观念,形成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机制,为提高仲裁效率,打造绵阳仲裁品牌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