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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仲裁委员会第三届仲裁员聘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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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仲裁换届工作,适应仲裁业务发展的需要,保证案件审理质量,吸收法律界和其它相关专业领域内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彰显仲裁专家断案的特点,特制定本方案。

一、聘任仲裁员的条件

(一)仲裁员应符合的一般条件:

1、遵守《仲裁暂行规则》、《仲裁员办案规范》、《仲裁员守则》和本会的有关规定;

2、诚实守信、认真勤勉、注重效率;

3、具有规定的学历、资历、知识、经验,熟悉仲裁法、仲裁规则、仲裁程序、证据规则和仲裁实务;

4、明察善断、勤于学习,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能够熟练驾驭庭审,制作叙事清楚、逻辑严密、说理充分的裁决书;

5、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年龄不满65周岁,具有从事仲裁工作的时间保证;

6、多次担任首席或独任仲裁员,经验丰富,办案效果好的特殊专业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二)不同职业、专业领域的仲裁员还应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①具有法律专业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法律大专学历,但曾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资格;②港、澳人士除符合上述标准外,应具有丰富的仲裁实践经验,并且具有相应时间、精力承办案件。

(2)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①具有法律专业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办案能力强;②从事或曾从事诉讼或仲裁业务,办案经验丰富,在律师行业中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准和良好信誉,无任何违纪行为或不良反映。

(3)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

①具有法律专业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②曾长期从事民事、经济审判或研究工作;③信誉良好,业务水平高,办案能力强的资深法官;④退休或离开审判工作不满两年,或者退休或离开审判工作后一直从事教学或其他法律事务工作。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①具有教授、研究员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职称,办案能力强、经验丰富;②直接从事民商法律方面的教学或研究工作;③办理过仲裁或诉讼案件,具有相应办案经验。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①具有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②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八年,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曾办理仲裁、诉讼案件,办案能力强;③从事经济贸易或专业技术工作满八年,具有相关法律知识、经验丰富。

二、申请担任仲裁员的方式和人数

仲裁员的选聘采用继续聘任与聘任相结合、部门推荐与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00人。

申请担任本会仲裁员,应当填写《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申请表》,提供与聘任条件相关的证明资料,并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三、具体实施方案

(一)2011年4月底前,向各相关部门(单位)发送推荐仲裁员的函,同时在相关媒体、网络发布公开聘任的通知。推荐、自荐截止时间2011年5月30日。

(二)2011年6月10日前,本会确定拟聘用仲裁员名单。

(三)2011年6月20前,组织拟聘仲裁员培训,进行书面考核,并将通过考核的拟聘仲裁员对社会进行公示。

(四)2011年6月底,根据考核、公示结果经本会审议通过后,决定正式聘任的仲裁员,并颁发仲裁员聘书。

四、其他事项

(一)本会聘任仲裁员将对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本会将设立仲裁员名册,并报国务院法制办备案。

 

附:仲裁员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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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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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绵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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