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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商联推动非公企业采用仲裁解决民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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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非公企业利用仲裁制度解决民商事纠纷,近年来已经成为各地工商联工作的重点。经过在全国15个城市4年的试点,已经取得明显成效。10月22日至23日,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在京召开。

据了解,全国工商联和国务院法制办多次联合发文,对在非公企业中推行仲裁法律制度进行部署。2005年,确定了15个城市进行试点。2007年修订的全国工商联章程明确将商会参与仲裁工作列为工商联的组织职能。2009年6月至7月,全国工商联在山东、浙江进行了专项调研,在此基础上出版了《民营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案例选编》。

出席本次经验交流会的全国工商联副主席沈建国要求,各地工商联要逐步实现仲裁培训制度化,引导非公企业在合同中订立规范的仲裁条款,把与非公企业共同推进仲裁法律制度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联系仲裁工作的卢云华司长出席会议,向与会人员宣讲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制度的特点、内涵及核心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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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绵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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