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仲裁委员会庭前会议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仲裁案件质量和效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等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仲裁庭审理案件存在证据材料较多、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或者当事人对事实证据有较大争议等情形的,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其他仲裁庭认为有需要的,也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第三条 庭前会议可以由仲裁庭主动启动或当事人申请启动。
当事人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的,由仲裁庭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第四条 庭前会议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主持。
庭前会议的参加人员包括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根据案件情况,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与会议议程相关的人员也可以参加。
第五条 本会应当在召开庭前会议三日前,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将庭前会议的时间、地点等内容通知当事人或相关参与人。
第六条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一)明确仲裁(反)请求和答辩意见,审查明确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反)请求的申请;
(二)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回避、调查收集证据、鉴定、勘验、调查取证、保全等程序事项;
(三)组织交换证据;
(四)归纳和确定当事人在本案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焦点;
(五)归纳和固定当事人无异议、自认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
(六)组织进行调解;
(七)其他需要庭前解决的问题。
第七条 庭前会议开始时,主持人应当核实如下事项:
(一)核对到庭当事人身份、委托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
(二)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三)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四)告知当事人主持庭前会议的仲裁员、仲裁秘书、翻译人员、鉴定人,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庭前会议主持人、仲裁秘书、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回避,应当书面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收到书面回避申请后,主持人应暂停会议,将回避申请提交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成立的,应当依法决定有关人员回避;认为申请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驳回。
第九条 庭前会议明确仲裁请求、答辩意见,主要通过当事人陈述、询问、释明、归纳、确认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庭前会议时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与其申请书一致的,记录在案;不一致的,令其书面明确;明显不当的,释明变更。
第十一条 庭前会议时被申请人提出答辩意见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确的,记录在案;缺乏针对性的,引导其积极、全面及正确答辩;不进行答辩的,告知其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十二条 庭前会议当事人申请放弃、增加、变更仲裁(反)请求,按本会仲裁暂行规则第十七条办理;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按本会仲裁暂行规则第十六条办理。
第十三条 庭前会议在明确仲裁请求、答辩意见的基础上,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焦点进行整理和确定。
整理争议焦点,可以组织当事人针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简要陈述意见和理由,一般不组织辩论,据此梳理出争议的主要问题和主要分歧所在,加以归纳和确定。
争议焦点整理和确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庭审中围绕确定的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第十四条 庭前会议在明确仲裁请求、答辩意见,整理争议焦点的基础上,归纳和固定当事人无异议、自认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
庭前会议归纳和固定的当事人无异议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应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庭审中不再组织举证、质证的意见。
第十五条 庭前会议中当事人达成的合意和仲裁庭依法作出的决定,可对开庭审理产生相应效力:
(一)庭前会议中记载的当事人无异议、自认的事实、证据,不再安排庭审举证、质证和辩论;
(二)庭前会议中固定的事实、证据,当事人无合理理由和充分依据的,不得在庭审中变更、否认;
(三)庭前会议中当事人就管辖异议、调查取证申请等程序性事项达成合意的,庭审中一般不再对此作出变更处理;当事人虽然未达成合意,仲裁庭已经就此作出决定的,庭审中不再组织当事人对此质证和辩论;
第十六条 庭前会议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要求当事人按照规定提交证据目录及副本,证据目录应记载证据名称、基本内容、证明对象等,并提交证据原件或原物以供核对;
(二)征询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意见和理由;
(三)询问针对质证意见有无反驳证据需要补充、就需要补充证据的事项确定举证责任和期限;
(四)确定举证顺序、证据出示方式等。
第十七条 庭前会议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回避、调查收集证据、鉴定、勘验、调查取证、保全等程序性事项,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需要交纳相关费用的,应告知当事人及时交纳及逾期交纳的后果;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释明。
第十八条 主持人主持庭前会议时,应依法、合理、适度进行释明,对当事人进行解释、引导或指导。
第十九条 仲裁秘书应当将庭前会议的全部活动记入庭前会议笔录,由主持人、仲裁庭参与人员、仲裁秘书签名。
庭前会议笔录由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二十条 庭前会议结束后,主持人应及时向仲裁庭汇报庭前会议全部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绵阳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庭前会议笔录(模版)
附件
庭前会议笔录
(模版)
(2023)绵仲裁字第xx号
案由:xx纠纷
时间: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
地点:第x仲裁厅 第x次庭前会议
主持人: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
仲裁庭参加人员:xx
秘书:xx
主:现在查明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并核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和代理权限。
申请人:xx。(到庭)
委托代理人:xx。(到庭)
代理权限: 授权。
被申请人:xx。(到庭)
委托代理人:xx。(到庭)
代理权限: 授权。
主:双方当事人对参加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主:根据《绵阳仲裁委员会庭前会议规程(试行)》、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以下简称仲裁暂行规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为确保庭审顺利进行,今天召集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召开庭前会议,对庭审中回避、管辖权异议、证据交换、证人、鉴定人出庭、证据调取、仲裁请求变更等相关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是否同意?
申请人:
被申请人:
(如同意,庭前会议继续进行,如不同意,宣布庭前会议结束,核对以上笔录,确认无误后请签字,并准备正式开庭。)
主:本会将本案的相关仲裁法律文书均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向各方当事人进行了送达,双方当事人是否收到?
申请人:收到。
被申请人:收到。
主:根据本会的工作安排,今天的庭前会议由XX主持,仲裁庭成员XX参加,秘书XX担任庭前会议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仲裁暂行规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以上人员申请回避。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主:下面正式召开庭前会议,先由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及事实理由。
申请人:
主:申请人是否变更、增加仲裁请求?如果有,请书面提出申请,并写明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
主:请被申请人进行答辩。
主:下面进入证据交换环节,先由申请人举示证据并说明证明目的。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示的证据有无异议,对哪些证据予以确认?可以对证据发表意见。(申请人提供原件供被申请人核对,原件核对完毕返还)
申请人:第一组证据: 。拟证明: 。
被申请人: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
主:由被申请人举示证据并说明证明目的。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举示的证据有无异议,对哪些证据予以确认?可以对证据发表意见。(被申请人提供原件供申请人核对,原件核对完毕返还)
被申请人:第一组证据: 。拟证明: 。
申请人: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
主:双方当事人是否还需要向仲裁庭补充提交证据?请说明逾期原因并明确提交时间?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主:由于当事人举证期限外提交的证据需要仲裁庭评议是否接受,上述证据不在本次庭前会议交换。
主:针对申请人/被申请人补充的证据最迟应于 日前提交,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主:上述证据提交时间系双方当事人同意,逾期提交仲裁庭将不再接受。
主:现归纳本案件无争议的证据:1. ;2. 。双方当事人是否有补充?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主:以上无争议的证据,仲裁庭在庭审中不再组织举证、质证和辩论,双方当事人是否清楚?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主:现归纳本案件无争议的事实:1.……;2.……。双方当事人是否有补充?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主:现归纳本案件事实争议焦点:1.……;2.……。双方当事人是否有补充?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主:仲裁庭根据案件需要分配举证责任并指定证据提交期限,并告知逾期提交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主:下面核实与案件相关的其他事实问题。
主:
申请人:
主:
被申请人:
主: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是否同意调解?是否有调解方案?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主: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仲裁庭调取证据,是否申请鉴定或勘验?如果有,请书面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请对方发表意见。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主: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如果有,请于 年 月 日前书面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请对方发表意见。
申请人:
被申请人: )
主: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是否还有其他与庭审相关的问题需要提出?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主:针对本次庭前会议,举证期限已经超过正式开庭时间,双当事人是否有无异议。)
主:本次庭前会议结束。请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核对以上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