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书制作规范

绵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制作规范

 

裁决书由首部、主文(包括引言、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和尾部组成。各部分之间应紧密相连,完整统一。

一、首部

首部由文书标题、案号、当事人及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构成。

文书标题,即绵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案号:如(2015)绵仲裁字第0001号。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称谓和基本信息)。

仲裁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一)书写要求:

1.文书标题:“绵阳仲裁委员会”七个字用二号宋体字,位置居中,字与字之间空二个字符间距。“裁决书”在下方用一号加粗宋体字,位置居中,字与字之间空二个字符间距。

2.案号:另起一行为案号,案号用三号仿宋-GB2312字,空二个汉字空格至行末端。

3.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再起一行为当事人的称谓和基本信息,字体用三号仿宋-GB2312字。

(1)当事人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人的,写明法人全称、住所地,并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2)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写明经营者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所、公民身份号码;起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并写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当事人是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系……(写明字号)合伙人”。

(3)申请人是其他经济组织的,第一项写明全称、住所地,另起一行写明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4)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其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所、公民身份号码。

注:当事人住所以其户籍所在地为准;离开户籍所在地有经常居住地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名称应写全称,以其注册登记文件记载的内容为准。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的,裁决书应当列明变更后的姓名或名称,变更前姓名或名称无需在此处列明。对于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事实,在查明事实部分写明。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称谓在前,其后写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两者之间用冒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之后,用逗号。

4.仲裁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再起一行为仲裁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字体用三号仿宋-GB2312字。

(1)当事人有委托仲裁代理人的,应当在当事人之后另起一行写明为“委托代理人”,并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和其他基本情况。有两个及以上委托代理人的,分行分别写明。

(2)有法定代理人的,应当在当事人之后另起一行写明其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所、公民身份号码,并在公民身份号码后注明其与当事人的身份关系。

(3)当事人委托近亲属或者本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列在第一位,委托外单位的人员或者律师等担任委托代理人的列在第二位。

(4)当事人委托本单位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的,写明姓名及其工作人员身份或职务(具体以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准)。其身份信息可表述为“该单位(如公司、机构、委员会、厂等)工作人员”。

(5)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委托代理人的,写明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法律服务所的名称及执业身份。其身份信息表述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6)委托代理人变更的,裁决书首部将变更前后的委托代理人均写入。对于变更的事实在裁决书引言处写明。

(7)委托代理人后用冒号,再写委托代理人姓名。委托代理人姓名后用逗号。

二、主文

主文由引言、案情、仲裁庭意见、裁决四部分组成。

(一)引言

本部分应详细说明案件的全部程序事项,包括:

1.仲裁委员会受案的时间、受案的依据(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仲裁申请)、适用程序(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2.仲裁文书的送达情况。

3.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包括仲裁庭成员是由当事人选定还是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姓名、组庭时间,如果曾出现仲裁员回避的情况,应予以必要的说明。

4.当事人提出反请求或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管辖权异议的,应说明对反请求的受理和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管辖权异议作出决定的情况。

5.开庭审理的情况,包括开庭的时间、次数、双方当事人的出庭情况、庭审的主要阶段性过程、仲裁庭调解或当事人和解的情况。

6.仲裁中止或终结的相关情况。

7.中间裁决、部分裁决作出的情况。

8.延期作出裁决的情况。

以上部分未列明但实际发生的程序性事项,可按时间、逻辑顺序穿插在其中写明。

(二)案情

本部分应客观写明案件的基本事实:即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包括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答辩意见以及各自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书写要求:

按顺序分别写明:

1.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2.被申请人的答辩要点及其所依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3.反请求的主要事项及其所依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被反请求人对反请求的答辩要点及其所依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5.申请人、被申请人当庭出示的证据及对对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的质证意见。

注:答辩意见不需原文照抄当事人提交的书面答辩意见,应当全案考虑答辩人在庭审中发表的辩论意见综合表述。

(三)仲裁庭意见

本部分内容为:仲裁庭对证据的认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当事人主张及其理由和当事人之间责任的分析判断,对仲裁请求、抗辩的支持与驳回(包括部分支持、部分驳回),仲裁费用的负担等。

书写要求:

写明仲裁庭经过审理所查明的事实,进而对双方当事人争议进行分析和判断。说明当事人的主张和要求哪些应予支持,哪些不予支持或驳回,并阐明具体理由及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对于仲裁庭裁决所认定的事实、裁决理由和适用的法律,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说理透彻、适用法律正确。

1.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认证

(1)书面认证要依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或者经庭下当事人之间交换并质证的证据,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上进行分析。

(2)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写明“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仲裁庭予以采信”。

(3)对有争议的证据,应当写明争议的证据名称,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认证,讲明仲裁庭对争议证据予以采信或不予采信的理由。

(4)对仲裁庭收集的作为认定事实依据的证据及鉴定意见等,要写明双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以及认定的理由。

(5)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或者仲裁庭采信的证据是否能够达到当事人的证明目的,仲裁庭可在证据认证部分予以阐述,亦可在仲裁请求评析部分予以阐述。

2.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1)当事人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不大,裁决书可直接对无争议的事实进行认定。

(2)认定事实的书写方式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层次清楚,重点突出,繁简得当,避免遗漏与当事人争议有关的事实。一般按时间先后顺序叙述,对其他事实则可归纳、概括叙述。

(3)综述事实时,可以划分段落层次,亦可根据情况以“另查明”为引语叙述其他相关事实。

3.争议焦点

庭审时归纳争议焦点的,双方对案件事实的争议较大,或者争议焦点较多的,可以单独将争议焦点提出论述,也可以将所涉的争议焦点放在相应的仲裁请求项下予以论述。

4.说理

(1)说理部分的核心内容是针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坚持有的放矢,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对争议焦点,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和理由,逐一作出分析和回答,采信、否定、支持等的理由要阐述清楚。裁决书说理要做到论理透彻,逻辑严密,精炼易懂,用语准确、条理清楚、层次分明,并且注重法言法语的运用。

(2)争议焦点之外,涉及当事人仲裁请求能否成立或者与本案裁决结果有关的问题,也应在该项仲裁请求项下一并进行分析论证。

(3)理由部分需要援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时,应当准确、完整地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项序号和条文内容,不得只引用法律条款项序号。引用法律条款中的项的,一律使用汉字不加括号,例如:“第一项”。

(4)涉及给付内容的,应明确、具体,列明计算标准、方法和计算结果。

(5)确定仲裁费用的负担情况并说明理由。

(四)裁决

1.裁决依据

(1)引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应书写全称并加书名号。

(2)法律全称太长的,也可以简称,简称不使用书名号。可以在第一次出现全称后使用简称,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

(3)引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条文有序号的,书写序号应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正式文本中的写法一致。

(4)引用多个法律文件的,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同时引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2.裁决结果

书写要求:

(1)裁决书主文中的裁决部分当事人名称应当使用全称。

(2)裁决结果必须针对当事人的请求事项作出,裁决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

(3)裁决结果不得超过当事人请求范围,且表述时要条理清楚,具体明确,避免发生歧义,影响执行。

(4)如有给付内容的,应明确、具体。写明给付义务人,给付对象,给付的标的物,给付数额、给付的时间和具体方式。

(5)有多项给付内容的,应当分项来写,写明各项的名称、金额。

(6)多名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应当写明各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形式、范围。

(7)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且内容相同的,应当另起一段写明抵付情况。

(8)裁决中具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在所有裁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如果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9)裁决中具有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在所有裁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如果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10)裁决书主文的序号使用汉字数字,例:“(一)”“(二)”。

三、尾部

尾部包括:仲裁费的分担、文书效力、仲裁员署名和作出日期。

书写要求:

(一)尾部应当写明仲裁费负担。仲裁费不属于争议的事项,不列入裁决主文,在裁决主文后另起一段写明。

(二)另起一行,写明:“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在文书的右下方,由仲裁员署名。再下边标明裁决作出的年、月、日,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四)裁决书尾部落款时间使用汉字数字,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四、裁决书制作的格式要求

(一)纸张

裁决书一律用A4纸制作。

(二)字体、字号

 1.首部

“绵阳仲裁委员会”七个字用二号宋体字,位置居中,字与字之间空二个字符间距。“裁决书”在下方用一号加粗宋体字,位置居中,字与字之间空二个字符间距。

另起一行为案号,案号用三号仿宋-GB2312字,空二个汉字空格至行末端。

再起一行为当事人的称谓和基本信息,字体用三号仿宋-GB2312字。

2.主文

主文中案情、仲裁庭意见、裁决几个字用三号加粗宋体字,位置居中,主文中其他内容用三号仿宋-GB2312字。

3.尾部

尾部内容用三号仿宋-GB2312字。

(三)行距要求

1.绵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与案号行距为1.5倍。

2.案号与当事人基本情况、首部与主文、引言、案情、仲裁庭意见、裁决各部分、尾部各行距之间为固定值29磅,也可根据裁决书实际情况将行距调整为固定值28磅。

3.主文部分两端对齐。

五、印刷标准

(一)纸张标准,A4型纸,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

(二)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三)采用双面印刷:单页页码居右,双页页码居左;印品要字迹清楚、均匀。

(四)案号之后空二个汉字空格至行末端。

(五)案号、主文等用三号仿宋-GB2312字。

(六)落款与正文同处一面。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时,可以适当调整行距、字距,不用“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普通程序中“首席仲裁员”每个字之间不空格,“仲裁员”每个字之间空一个汉字空格;简易程序中“独任仲裁员”每个字之间不空格。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仲裁员之后打冒号,后写姓名。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员姓名是三个字,名字之间不空格,仲裁员名字是两个字的,中间空一个汉字空格。姓名之后空二个汉字空格至行末端。

(七)加盖“绵阳仲裁委员会”印章时,印章加盖在日期居中位置。印章中的五角星骑年盖月在成文时间上。公章不应歪斜、模糊。

(八)凡裁决文书中出现误写、误算,仲裁费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的,未送达的应重新制作,已送达的应以裁定补正,避免使用校对章。
    六、其他事项:

(一)裁决书是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重要形式,是仲裁公正的具体体现,也是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仲裁员制作和审核裁决书时,一定要认真负责,一丝不苟,确保裁决书质量。

(二)依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协议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

(三)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作出裁决的,裁决书应写明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全部仲裁程序事项及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的内容,可以不写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裁决的内容不能与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有任何抵触。

(四)中间裁决、部分裁决裁决书要参照上述规范制作。

  

 

 

附:绵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范本

绵  阳  仲  裁  委  员  会

裁  决  书

                                                    (XXXX)绵阳仲裁字第XXXX号

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姓名,性别,汉族,生于XXXX年XX月XX日,住    。公民身份号码: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       。住所地:    。

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XX(职务)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绵阳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申请人XXX(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X(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的《XXXXXX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向本会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于XXXX年XX月XX日受理了上述合同项下的争议仲裁案。本案仲裁程序适用本会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以下简称仲裁暂行规则)。

本案受理后,本会秘书处向申请人送达了仲裁暂行规则、仲裁员名册,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仲裁通知、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暂行规则及仲裁员名册。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会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依据仲裁暂行规则之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选定XXX为本案仲裁员,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选定XXX为本案仲裁员,双方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本案首席仲裁员,本会主任根据仲裁暂行规则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指定XXX为本案首席仲裁员,上述三位仲裁员于XXXX年XX月XX日组成仲裁庭,负责审理本案。

仲裁庭于XXXX年XX月XX日对本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XXX、XXX,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XXX、XXX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双方分别就自己的主张作了陈述,向仲裁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并相互进行了质证,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作了最后陈述。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但最终未调解成功。经仲裁庭询问,双方当事人均当庭表示对仲裁程序无异议。

本案现已审理结束。仲裁庭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评议作出本裁决。

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申请人称,              。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如下:

1.                   ;

2.                   ;

3.                   。

被申请人口头辩称,                      。

申请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并当庭出示以下证据:

……

(逐项分条列举,写明证据名称、证明目的)。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出示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

被申请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并当庭出示以下证据:

……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出示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

二、仲裁庭意见

(一)对本案证据的认证

……

(二)对本案案件事实的认定

……

(三)……

(四)…… 

……

(注:对证据材料的认证意见以及依据确认的证据所查明的事实,可集中认证或分别对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证据进行认证)

三、裁决

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           ;

(二)           ;

(三)申请人XXX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在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未在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仲裁费    元,由被申请人XXX承担    元,申请人XXX承担     元。仲裁费已由申请人XXX垫交,被申请人XXX应承担的仲裁费   元,在履行上述第()项义务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XXX。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首席仲裁员:

                                                            仲  裁  员:

                                                            仲  裁  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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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绵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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