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16日至18日,某镇1106户农民从镇农技站购买了某牌杂交水稻种子共计2625公斤,播种后出现了严重烂种,发芽率极低的现象,被当地工商部门查处为不合格种子。由于使用了这种不合格种子给1106户村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受害村民陆续找镇农技站索赔。农技站虽然进行了调查、评估,并承诺尽力同种子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联系,给受害村民作适当赔偿,但该站却又以种子质量问题是种子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的责任为由长期未兑现承诺。受害村民在多次索赔未果,以及多次找有关部门也未得到解决的情况下,他们在一家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下,最后向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绵阳仲裁委员会受理这一涉农案件后,由三名资深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开庭审理。在短短两个月时间内就作出了裁决,1106户村民因购买劣质种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取得赔偿,而经营劣质种子的镇农技站通过审理认识到自身违法经营不合格种子的过错,总结了在支农为农服务方面的工作教训,向申请人表示歉意并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庭的裁决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