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莘,绵阳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办案秘书
一、双方违约概述
双方违约,在我国立法中和理论界并没有一致定义,通说认为双方违约是指双务合同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违反了合同义务且都构成违约,其法律渊源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相关条文均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义务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我国理论界,对于双方违约相关法律规定的存在价值,学者们一直存在争议,莫衷一是。赞成双方违约法律规定的学者认为,将双方违约纳入法律规定具有实践意义。如,苏慧祥认为合同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各自应当承担的义务,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也可能违背自己允诺的义务,因此在理论上,双方违约的情形是可能发生的[1]。王利明也认为,在双务合同中,如果当事人各自都存在违反合同义务,且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的情况下,就会产生双方违约问题[2]。
反对者主要认为,双方违约的法律规定在理论上存在错误,不应当特别规定双方违约的法律责任。如,梁慧星认为,双方违约情形下,按照一般的违约责任即可解决,没有必要单独设计双方违约制度[3]。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民法教研室提出,从合同法中关于双方违约的规定中难以判断当事人的违约,难以区分双方违约还是同时履行抗辩权[4]。
以“用假钱买到假货”这个例子来看,买方使用假钱并非对卖方卖假货的履行抗辩,因此双方违约不同于履行抗辩。笔者认为,基于理论上双方违约与履行抗辩权等制度存在区别,以及实践中众多涉及双方违约案例的事实,在法律中对双方违约进行规定具有必要性。但是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双方违约并没有更多具体性的条文,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存在一定障碍,司法实践中,常将双方违约与履行抗辩、过错相抵等制度混淆。
二、双方违约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一)双方违约的认定
1.发生于同一双务合同中。在单务合同中,因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只存在单方违约情形,因而双方违约只可能发生于双务合同中。
2.归责原则。双方违约主要是严格责任原则,部分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与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要求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的情形一致,如有偿委托合同中,则需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3.合同双方均违反了合同义务。违约责任的成立以合同债务的成立为前提,因此,违约的发生必然伴随着当事人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双方违约作为违约的其中一种形态,必然也以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
4.合同双方均构成违约。笔者之所以强调未履行合同义务并且须构成违约,是为了将双方违约与行使履行抗辩权相区别,因为在当事人行使履行抗辩权的情形中,其不履行合同义务在法律结果上并不构成违约,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必然意味着违约,因为不履行合同义务是是事实判断,而构成违约涉及价值判断。
(二)双方违约的责任承担
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合同当事人即要受合同约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来全面完成自己的合同义务,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构成违约的,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双方都违约也应如此。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双方违约的情形下,当事人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对于违约责任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以合同法第七章关于违约责任之规定为基本规则,合同当事人应当视具体情况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并要注意将双方违约与履行抗辩、过错相抵相区分,下面通过具体案例进一步阐述。
1.(2014)二中民二终字第185号案:双方违约责任相互抵销
(1)案情概述
2011年7月13日,天津亿铭公司与案外人东莞泰通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双方约定由天津亿铭公司向东莞泰通公司供应热风炉、烘干塔等设备。为履行该合同,天津亿铭公司与天津市鼓风机五分厂销售处签订《设备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天津亿铭公司向五分厂销售处购买鼓风机,价款总计为779130元,天津亿铭公司预付该批量货物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如果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自迟付的第二天起每天按照合同总价款的0.5%向五分厂销售处支付违约金,五分厂销售处如果不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将合同货物运抵约定地点,每延迟一天,从第二天起按照合同总价款的0.5%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自2011年8月23日至同年9月25日,五分厂销售处向天津亿铭公司供货价值共计783930元,天津亿铭公司共支付货款541985.6元,尚欠241944.4元。五分厂销售处应于2011年8月18日前供货,但五分厂销售处未按约定供货,亦构成违约。五分厂销售处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追究天津亿铭公司欠付货款的责任,天津亿铭公司提起反诉,追究五分厂销售处迟延履行交货义务的责任。一审判决认为,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均有违约行为,过错相抵,故对五分厂销售处要求天津亿铭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本诉请求,及天津亿铭公司要求五分厂销售处支付逾期供货违约金的反诉请求,均不予支持。天津亿铭公司不服,其中一个理由是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均有违约行为,适用过错相抵,属于认定错误。
二审法院认为,五分厂销售处向天津亿铭公司供应了合同约定的783930元货物,天津亿铭公司就应履行支付剩余货款的义务,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均有违约行为,应依据合同约定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不是过错相抵。合同中约定双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均是从违约次日起每日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额0.5%的违约金,合同违约后果的发生是双方违约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结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违约中所起作用,一审法院将双方违约责任相互抵销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妥,因此维持原判。
(2)案例评析
双方违约和过错相抵在归责原则、结果要件方面存在差异。第一,双方违约以严格责任为主,仅在某些特殊合同关系中才将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作为违约责任构成要件;过错相抵则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第二,双方违约的结果是当事人双方的权益都受到了损害;适用过错相抵的情形中,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受到了损害,且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加重了这种结果。过错相抵主要适用于对侵权责任的认定,其内在要义为:损害发生后,如果受害人对于自己的损失有过错,则加害人可以相应减轻或者免除责任。对于适用过错责任的某些特殊合同关系,过错相抵仍有适用空间,如客运合同关系中,如果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对此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正由于合同法中过错相抵存在适用空间,实务中容易将过错相抵和双方违约相混淆,造成错用。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当事人双方均构成违约,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对双方的诉求均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则认为本案不适用过错相抵,双方均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和双方在合同违约中所起的作用,将双方的违约责任相互抵销,虽判决结果一致,论证思路和法律适用却迥然不同。案涉买卖合同应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五分厂销售处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天津亿铭公司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双方分别构成违约,由于合同中约定双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均是从违约次日起每日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额0.5%的违约金,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和当事人对于违约结果的作用,笔者赞同二审法院对双方违约责任予以抵销的观点。
2.(2016)豫01民终5309号案:各自承担相应损失并继续履行合同
(1)案情概述
2013年4月15日,林某、张某签订租房协议一份,双方约定租金每月1200元,租期从2013年4月15日至2023年4月15日止,租期十年,3个月支付结算一次,需提前一个月交房租。2015年7月,张某通知林某房租自2016年开始按每年2万元,一次性缴纳。林某同意涨房租,不同意按每年2万元支付房租,双方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2016年1月1日林某向张某交纳2016年第一季度房租时,张某不同意,要求林某交纳全年的房租,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将其门面房锁住,林某也将门面房外门锁住,因此而发生纠纷。林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张某立即停止侵害,恢复正常营业,履行协议,赔偿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张某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林某、张某继续履行双方于2013年4月15日签订的租房协议。二、驳回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均应依据《租房协议》履行权利和义务。由于双方就是否一次性缴纳全年的房屋租金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某遂将涉案房屋锁住,造成林某无法正常经营,张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林某未按合同约定时间缴纳房租,也同时将涉案房屋(涉案房屋外门,笔者注)锁住,因此也存在违约行为。双方均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案例评析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六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债务的履行没有先后顺序,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约定时,有权拒绝履行己方的合同义务;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的合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债务的一方不履行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合同债务,或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相应的合同债务;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合同债务的一方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具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法定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的权利。履行抗辩权实质上是双务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在一定条件下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因此,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或者不安抗辩权的合同当事人,其拒绝履行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而这也是履行抗辩权与双方违约最为根本的区别,因为在双方违约的情形下,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违反合同义务且均构成违约。
实践中,大多数因双方违约产生的纠纷,均存在一方当事人的拒绝履行是否属于行使履行抗辩权的争议。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交付合同标的有严重瑕疵,另一方因此拒绝给付相应的款项,这属于正当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非双方违约,适用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是双方义务具有对价和牵连性。因为实践中的情形通常更为复杂,如果在不符合行使履行抗辩权条件的情况下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则构成违约,因而形成双方违约。本案中,张某违反合同约定涨租2万元和林某不及时支付租金之间没有必然的牵连关系,在租赁合同关系中,承租人主要义务是给付租金,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给承租方,张某涨租金不能够成为承租方林某迟延支付合同约定租金的正当理由,因此本案亦属于双方违约。结合本案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情况和当事人违约的原因和程度,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比较合理。
参考文献:
[1] 苏慧祥:《中国当代合同法论》,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09页。
[2]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3页。
[3] 梁慧星:合同法的成功与不足(下),载于《中外法学》,2000年第1期,第92-100页。
[4] 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民法教研室:关于统一合同法草案的修改建议,载于《中外法学》,1999年第1期,第91-10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