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研究
关于民事送达制度实施方式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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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秋艳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

刘潇潇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论文要点:

送达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其并未引起学界的足够关注。送达贯穿民事案件始终,是民事诉讼中一项基础性制度,送达程序是否顺畅、高效运行事关整个诉讼能否顺利进行。本文在对送达制度中出现的典型问题,例如实施简易程序的审判完成后出现“送达难”的问题有了针对性的分析,并提出了些可供参考的解决途径。

主要创新观点:

送达审判书时找不到人。在基层法院的简易审判程序中,开庭前,通知来开庭的当事人都参与了庭审,可是庭审之后,在法院下达审判书或判决书时,无论是直接送达还是邮寄送达都找不到人,也联系不到人,这个时候按规定程序就得转换程序,重新审判、重走程序,这不是司法资源的浪费吗?

引言

理论界对送达制度的关注与送达制度本身的重要意义很不相称,只是近年来随着实务界“送达难”问题的日益凸显,送达制度才引起一些关注,但这显然还很不够。“送达难”一方面折射出当事人因不诚信而躲避司法送达和审判的不正当心理,另一方面导致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效率不高,影响到司法公信力。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着“送达难”“执行难”“信访化解难”等几大难题,而送达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关键环节,依法送达诉讼文书,对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具有重要意义,如果该环节完成不了,那么下面的程序也将无法进行。合法有效的送达是进行司法审判的前提和基础。然而“送达难”一直是制约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审判工作的突出问题,直接影响办案效率。

一、民事送达制度的法律规定

(一)民事送达的含义

最初意义上的送达是一项诉讼活动,它是指法院或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交付给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另一层面上的送达指的是一项诉讼制度,它以规范诉讼文书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传递为内容,由一系列的法律原则和具体制度所组成。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送达制度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和法院之间信息沟通的桥梁,也是前后诉讼行为之间联结的纽带,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二)民事送达的具体法律规定

首先送达的文书仅限于诉讼文书。具体而言,包括人民法院制作并发给当事人的判决(调解)类文书、裁定类文书、决定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和指导当事人诉讼行为用的文书,比如通知书(受案、应诉、举证、合议庭成员告知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支付令等。人民法院内部用的报告、函件类文书不适用送达程序,当事人之间自行交换无须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也不适用送达程序。

中国属大陆法国家,送达主要由《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加以规范,大体框架如下:

1、立法体例,纵观各国民事诉讼立法,关于送达的立法体例大体有两种,一种是当事人主义,即送达由当事人完成,法院原则上不参与送达,另一种是职权主义,即送达由法院完成,当事人不承担送达义务,中国采职权主义;送达在《民事诉讼法》中单列一节,另因案件涉及范围不同,还分为普通送达和涉外送达。涉外送达和普通送达分编规制。

2、送达机关和送达人: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机关只有一个即人民法院,对送达人则未予明确,实践中执行送达任务的通常是案件的承办法官和书记员或司法警察。

3、送达方式:普通送达和涉外送达以及增加了两种特殊方式。

4、送达证明: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均应附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后,由送达人收回存卷。受送达人拒绝签字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情况后,收回在卷。

二、民事送达程序的具体方式

(一)民事送达制度中送达的具体方式

1、直接送达:由法院的审判人员和书记员或司法警察将应送达的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本人、代理人或同住成年家属(对单位为法定代表人或专司收件的人)的送达方式。

2、委托送达: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委托其它法院代为送达的送达方式。它是直接送达的补充。严格意义上讲委托送达不是一种独立的送达方式,它只是法院相互间的协助行为而已。

3、邮寄送达:法院送达人员将应送达的诉讼材料通过邮寄方式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4、留置送达:受送达人对法院直接送达的诉讼文书拒绝签收,送达人在邀请相关组织的人员到场后,由相关人员见证将诉讼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住所而完成送达的方式。

5、转交送达:对军队中的军人以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或监所行政部门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6、公告送达:又叫拟制送达。指在报纸或其它载体上刊登公告,经过一定期限即产生送达效果的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是基础。而委托送达、公告送达以及邮寄送达是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处于辅助地位。

涉外送达除可以适用上述送达方式外还可以采用外交途径送达,以及按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主要采用《关于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海牙公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民事送达的具体方式中通常最常用的方式

根据调查发现,由于基层法院事务繁忙,而最常用的就是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这是最方便的也是最普遍的使用方式。但也是这两种最普遍的使用方式衍生出了很多的问题。

三、民事送达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规定的民事送达的方式在实务中存在的漏洞

1、关于“直接送达”

通过进一步的调查分析,我们又发现,基层法院中直接送达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第一,法院到受送达人住所(地)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第二,法院主动打电话通知受送达人来法院领取诉讼文书;第三,受送达人主动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书或者要求法院电话通知其来法院领取诉讼文书。再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分析,可发现第二种方式实施的是最多的,甚至是大部分只有第二种方式的实施。这也就是直接送达变“电话领受”。

直接送达变“电话领受”的原因分析。从法院的主观原因来判断有: 一是法院送达人基于优势地位将本应自己亲自履行的法定职责转嫁给了受送达人;二是因为法院握有利益予夺的权力,受送达人大多慑于法院的权威不得不来领取;此外也有当事人期冀通过受领的方式与法官或案件承办人员进行初步沟通,还有部分受送达人出于不希望法院工作人员登门等原因,要求法院电话通知其来法院领取诉讼文书。

从客观的原因来分析则有:第一,送达经费的限制。虽然说法院是有送达经费的管理,一般隶属于诉讼费中,但毕竟是有限的,且国家管理的庞大,事务的繁杂导致送达经费不可能是那么充足的;第二,人事矛盾比较突出。法院的事务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加强会越来越繁盛,尤其是基层法院,而基层法院中民事法庭的事务恰好又是相对来说最繁忙的,这就导致了民事法庭的处理事务纠纷案件等的人数严重缺乏,需求量增加,可是法院是有限定的人数的,故而就导致了人事矛盾;第三,部分受送达人没有固定住所,也没有指定代收人,迫于送达方式的局限性,只好电话通知其来法院领受诉讼文书。

直接送达变“电话领受”导致的各种问题,甚至有关于法律的责任问题。电话通知领受诉讼文书虽然在基法院被广泛使用,但在规定形式上是非正式的,严格意义上讲不能称之为直接送达,也不属法定的送达方式,所以其实施起来必然存在问题:如受送达人可以不接受电话通知领受诉讼文书这种送达方式,具体表现有:(1)不来法院;(2)不按约定的时间来法院,或者拖延来法院的时间;(3)来法院后,不接受诉讼文书,或者接受诉讼文书后,不愿签字盖章等。因为与法定的送达方式相比,受送达人不会因为上述行为而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送达人在遇到诸如此类的情况时,其处理起来往往显得很被动:其一,受送达人如果不来法院,法院只好换用其它方式去送达;其二,拖延来法院的时间会影响后续诉讼行为的进行以及审理期限,为了使被拖延的送达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送达人有时还要求受送达人倒签日期;其三,对于来法院后不接受诉讼文书或者不愿签字盖章的,送达人又因为不符合留置送达的地点要求,不能适用留置送达,只能通过其他的法定送达方式进行送达,但是审理期限已经无可挽回的被耽搁了。

2、关于“邮寄送达”

通过调查分析,发现基层法院关于邮寄送达方面也有很多问题:(1)受送达人地址难确定。法院在直接送达文书时,有时因为原告提供的当事人地址含糊不清楚从而无法顺利送达,这些导致法院无法按照原告诉状中的地址无法找到案件当事人,而被告户口所在地的亲属和基层组织往往不愿提供其实际居住地。还有原告为了法院立案受理案件在诉状中虚构被告地址,导致法院工作人员难以找到当事人;(2)法院的邮寄送达不是法院专递进行送达,以挂号信为主,偶尔也用普通特快专递,原因主要有四:第一,送达成本渐难支撑;第二,送达不到位、不及时,影响案件审理,由于邮政机构规章制度及其工作人员素质的原因,不少法院专递未被妥投,大量回执被拖延送回;第三,相比普通国内特快专递收费,法院专递成本高、收费低,邮政机构办理法院专递业务的积极性不高;第四,法院专递送达仅仅是个别法院的创新之举,在视为送达的情况下,没有正规的法律的程序或者地方规定等,其程序的正当性受到很大挑战;(3)邮寄送达的邮递员一般不太清楚关于法律的民事送达的具体执行程序,所以,在送达文书上可能会出现很多法律上的遗漏甚至错误,导致邮递送达的文书又被原封送回法院,就耽搁了时间;(4)邮寄送达时,有部分当事人是拒收邮件的,导致送达文书也无法到达当事人手里。

(二) 在实务中最常见却也最难解决的民事送达方式的漏洞

1、送达审判书时找不到人。在基层法院的简易审判程序中,开庭前,通知来开庭的当事人都参与了庭审,可是庭审之后,在法院下达审判书或判决书时,无论是直接送达还是邮寄送达都找不到人,也联系不到人,这个时候按规定程序就得转换程序,重新审判、重走程序,这不是司法资源的浪费吗?

2、当事人资料不完善。当事人资料可能只有住址,没有电话号码或电话号码错误;或住址邮寄找不到人,电话也联系不到人。造成这些的原因:其一,人事人员不够,没有足够的人员来管理这一块儿;其二,经费紧张,没有足够的经费能够实地取证这些资料的真实性,以及对于人员需求的薪金等无法给予;其三,资料复杂,流动性人口多而广,难以管理;其四,国家各基本系统不够统一,公民基本信息现阶段要查验就比较麻烦。例如,如果当事人为外省人员,如果要核实其基本信息,就有可能会需要人员去到当事人的户籍地进行查验等,这就需要足够的资金以及人员。

3、对诉讼参与人的权益保障力度不足,送达成本高昂。影响定纷止争诉讼目的的实现。首先,对各种诉讼文书的被送达主体缺乏明确的规定,例如在传票使用上的随意性即暴露了这个问题。其次,某些送达方式或严或宽,均可能侵害当事人的权益。例如留置送达方式规定的条件过于严苛,必须同时满足邀请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见证、见证人签名、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等三个条件,实际操作中难以实现;又如,法律拟制的公告送达方式明显流于形式,只公告而不问送达的效果;再次,对特殊诉讼主体保护不够,如缺乏对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保护,或者一方当事人的恶意诉讼行为,如拒绝提供送达地址等,严重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着,占用了过多的审判力量:送达各种诉讼文书是法院书记员(或法警)的一项重要而繁重的工作,甚至随着周期性的清案工作“周期性”地消耗法官的工作精力。以及送达费用过高,如《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了收取其他诉讼费用的专门性项目,却没有明确涵盖送达发生的费用,因而实践中做法不一。

四、对于民事送达制度现存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当庭宣判视为送达或者裁判文书给予公告送达的形式

在现今,公告送达在事实上存在指定的媒体的,这就造成了公告送达形式化的特征非常明显,故而公告送达在发生上述实务中出现的第一个问题时作为其解决办法似乎也不太合适,就有了这个参考方案。但当庭宣判视为送达在司法实践中恐怕无法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此,即使当庭宣判,也不能免除法院送达裁判文书的义务,当事人仍有权在一定期限内得到裁判文书,特别是在上诉期内得到未生效的裁判文书,与之相对应的是法院有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法律对此亦有明确规定。

(二)扩宽送达方式、渠道

在信息技术时代,网络日益发达,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电话和电子邮件等日益在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中得到普及,所以可以增设数字化送达方式。数字化送达方式是指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进行送达的方式。而电话和电子邮件等的快捷和方便,能够提高送达效率,使数字化送达方式有其存在的必要。例如微博、微信公众号或电子邮件等公告送达方式,应充分重视和利用网络的优势和功能,拓宽公告的覆盖面。当然,在具体规定时要注意如下问题:第一,数字化送达方式的采用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数字化送达方式单独适用时,只适宜送达简单的通知、传票等仅为程序告知内容的诉讼文书;第三,数字化送达方式可以作为其他法定送达方式的辅助送达方式;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协助法院送达,因为我国人口流动量大,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现象非常普遍,给法院的送达工作带来很大的困扰。公安机关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是我国最大、最全的人口信息数据库,掌握着大量的被送达人居住地信息。公安机关与法院可以通过资源信息共享,为法院的送达提供便利条件。在农村,由于有一批专职调解员、治安主任等基层政法队伍。我们可以充分利用这些基层政法队伍与群众联系密切,熟悉农村生活环境,信息来源广等优势,协助法院开展送达工作,例如协助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张贴公告、作为留置送达的见证人等。

(三)通过立法允许在开庭后联系不到当事人的情况下可以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例如在受送达人并非下落不明,而是故意规避诉讼、逃避送达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适用公告送达,而无需再通过其他各种方式送达。或者通过立法来保证公安机关人口系统与法院的共享,且可以通过立法建立健全的个人信用档案,来完善公民个人的基本信息资料,以保证司法执行的畅通运行。

(四)构建基层送达健全的机制

法院可以聘请当地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等人员为司法协理员,充分利用人熟、地熟的优势,运用道德和法律的双重作用,督促受送达人签收法律文书。

(五)邮寄送达的完善

提出“法院专递”具有快捷、专业、便民等优点。同时,“法院专递”由于是由邮递人员具体完成的一种送达活动,它相比人民法院开着警车去直接送达具有更强的中立性和亲和力,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因此,“法院专递”的邮寄送达方式值得推广。当然,“法院专递”也有一些环节仍需进一步改进:首先,必须明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下设的办事处、营业点等)的职工都有签收诉讼文书的义务,任一职工的签收即视为该单位的签收;其次,专递送达邮递员必须需要一定的法律送达知识的相关培训或了解;最后,有必要赋予执行送达任务的邮递人员与法院具体送达人员同等的地位,即都视为送达人。

五、结语

送达制度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和法院之间信息沟通的桥梁,也是前后诉讼行为之间联结的纽带,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一)它有利于全面保障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法院及当事人将应予送达的诉讼文书交与对方,告之其争议事实理由及享有的权利义务,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实现知情权,全面维护自身利益;(二)推动诉讼进程的发展。诉讼活动始于送达,终于送达,送达推动诉讼进程的发展。例如法院将受理案件通知送达原告引起一审程序,随着一审判决的送达,一审程序终结,二审程序则可以引起,诉讼进程在送达中往前推进。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送达使当事人提早了解诉讼文书的内容,并据此进行诉讼准备,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我们应重视送达制度,尤其是在当下经济飞速发展的现状下,提高送达的成功率,从而推动我国和谐司法秩序的形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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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曹更海、谭振荣:“我国民事送达制度改革之路径抉择——基于法社会学分析”[J],写于《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2011年。
    6.陈磊:“法院如何破解民事审判‘送达难'?”[J],载于《民主与法制时报》,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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