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研究
仲裁和谐力——以公正求和谐,以和谐求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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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永才 绵阳师范学院副教授、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摘要: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和谐力,决定着仲裁事业的成败。仲裁人应有什么样的均衡素质?怎样全面协调?如何提升素养?这是当前建设仲裁和谐必须研究和回答的课题。

关键词:仲裁和谐力    均衡素质     全面协调     提升素养

仲裁应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依据我国仲裁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以及所有工作人员(下称仲裁人),都应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治国观、道德荣辱观,搞好自身和谐建设。仲裁和谐是仲裁的生命。仲裁委及仲裁人应坚持仲裁为民,确保仲裁公正,提高仲裁效率,增进仲裁效盖,从而促进社会和谐。

仲裁要和谐  均衡素质是前提

和谐,是指在纷繁事物、无数阶段、各种关系、诸多矛盾的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协调、均衡、稳定、有序的相互依存和相互促进的状态。

和谐的前提和基础是承认不同,尊重不同。最早提出“和”、“同”概念及其关系的是史伯。他讲:“和实生物,同而不继”(《国语.郑语》)。孔子讲:“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路》)。“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地球上的事物千奇百态,千变万化;人世间的关系千丝万缕,千差万别。“万物并行而不害”。尊重不同就是尊重和谐。首先要承认不同,进而要主动协调,实现均衡发展。

仲裁和谐力,是指仲裁人的均衡素质,在为他人、组织、社会的服务行为中,和衷共济,协调发展,顺利获得满意效益的能量总和。简言之,仲裁和谐力,就是仲裁和谐效力。这就是通过仲裁和谐活动,处理好关联互动网络的复杂性,实现满意效果。它决定着仲裁事业的成败。

仲裁和谐主题,是指仲裁委在一定时期内要完成的根本任务或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在确定仲裁和谐主题后,和则,主要是对确定因素行为路线的设计和优化;谐则,主要是对不确定因素的消减和利用,并使和则、谐则保持动态整体的一致性,实现正常、清醒的和谐状态,使这“两条腿”协调一致,走得又好、又快、又稳。

一、仲裁人的均衡素质

仲裁人的均衡素质,决定着以服务求发展的目的,以公正、效率求和谐的目标。其素质分为同质素质和异质素质。

1.仲裁人的同质素质

仲裁人的同质素质,就是仲裁机构的领导者、管理者和仲裁员,都应共同具有的素质:一是优异的法、德修养,二是高强的知、能水平,三是健康的身、心素质。这三大方面,六个内容,要整合均衡,缺一不可。这是搞好仲裁事业的前提。

2.仲裁委的异质素质

仲裁委员会成员的异质素质:

协调的个性结构。个性雷同,会增加摩擦和内耗,影响提高效率,增强效益。都是些热情而性急的人,易犯“急性病”;都是些活泼而好动的人,易犯“冷热病”;都是些沉静而稳重的人,易犯“守旧病”。不同个性组合,才能增强整体领导能力。

优化的智能结构。智能单一,领导班子的总能量就会降低。不同学科的人有不同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若有法学专才、管理专才、经济专才等等,配合适当,就能优势互补,相得益彰,大大提高仲裁决策的质量度和执行者的认同度,两相结合,定会产生较大的绩效。

梯形的年龄结构。同龄无差,领导班子就会“同步老化”。老年人思索周密,处事老练;中年人思想成熟,言行稳重;青年人思维敏捷,朝气蓬勃。由“老马识途”的老年、“中流砥柱”的中年和“奋发有为”的青年组成的领导班子,必会取长补短,后继有人。

3.仲裁员的异质素质

社会的经济类型份繁复杂,其经济纠纷五花八门。

在仲裁员队伍中,法律专业的人不宜过多,应有诸多经济领域的专才,还应有管理人才、社会人才、政治人才等等。比如,仲裁一个建设纠纷,仲裁庭成员有法学人才、建筑人才和财会人才,显然就会顺利得多,易于公正。

综上,只有同质素质加异质素质,才能使仲裁人的均衡素质所表现出来的仲裁和谐力为:1+1>2;反之,就会使1+1<3。< span="">

二、仲裁人的根本目的

1.高举服务目的

美国著名管理大师彼得·德鲁克,在44年前首创目标管理;在44年后,他提出了战略口号:“高举目的,降低目标”。有些人的眼睛盯住的目标是想当大官,要赚大钱,忽略了甚至无视了目的。针对目的异化的社会现实,他提出这一口号,是非常及时的,是完全正确的。

当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相互依赖越来越强。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或者是国家,都是一切人类社会关系的总和。单打独斗,无法生存;自给自足,不能发展。这就决定了无论干什么事情,必须先有社会关系及其对社会关系的正确目的。

任何个人、组织、国家、国际组织的根本目的是什么呢?服务。以人为本,为人服务,泽惠百姓。服务,是任何人的第一面红旗。

服务,是指服务主体自知、自择,依据良法行使权利,满足服务客体善的需求,并迎得满意效益,也有益于实现自我价值的行为过程。其主体和客体,包括个人、组织、国家、国际组织等。

服务的特点:主体普遍性、首选利他性、规范善良性、素质均衡性、全员积极性、关系和谐性、效益满意性、实现自我性等。

任何个人、组织、国家只有信奉服务价值理念,把服务当作荣幸,依据良法和善德,保质保量地对他人、组织、国家和人类服好务,才能迎得信任,获得回报,求得生存,得到发展。一个组织有了较高的美誉度和社会公信力后,其服务对象才能有较好的忠诚度,才会亲近你,光顾你;否则,就会反感你,不要你。

仲裁人须知,和谐力来自服务力,必须将仲裁权力转变为服务力,践行服务理念,以服务求发展。

2.权威来自服务

任何一个组织的权威,不是来自上级的授予,而是来自由下而上的认可。权威从哪里来?靠上级封不出来,靠权力压不出来,靠宣传吹不出来,靠手腕骗不出来。只能靠全心全意地、尽心竭力地、坚持不懈地为他人、组织、国家、人类服好务,才能逐步地树立起来。任何成功,归根到底靠这一条。

制度是仲裁服务、仲裁公正的根本保证。只有建设公正、高效的仲裁制度,并践行到位,服务有效,维护了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才能展示出仲裁的权威。

3.防止目的异化

现代社会,权力滥用,以权谋私;卖官买官,庸人高升;假冒伪劣,欺诈公众;资源浪费,影响未来;环境污染,侵犯人权;争斗打杀,破坏安宁等等不和谐的行为,时有发生,并屡禁不止。究其根本原因,就是有些人或者有些组织的目的异化了。

真理应当是只有“我为人人”服务的目的,才有“人人为我”服务的结果。实践证明,目的异化了,当上大官,赚到大钱,也只是暂时的,最终挽救不了失败的命运。

三、仲裁人的满意效益

1.坚持满意管理

满意管理,是指一个组织在内部、内部与外部、纵向与横向,保持着最优化关系,通过服务,使各方都满足自己愿望、符合自己心意的过程及其效益。

实现服务目的的程度,就是服务的目标。服务目标应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然而,时至今日,有些个人和组织,仍坚持效益“最大化”的目标,而且目标是单向非对称的。一个组织的目标应是双向对称模式:一方面是组织对成员的期待,更重要的一方面是成员对组织的承诺;既要考虑组织的利益,更要考虑公众的利益。

仲裁人的目的是为当事人服务,其目标是服务的好坏及其程度,也就是仲裁双方当事人的满意度。

仲裁当事人对仲裁人的满意度越高,知名度才越广,美誉度才越强。有了广泛的知名度,特别是有了高强的美誉度后,“好事传千里”,且美名逐级放大,备受广大公众的青睐,纷纷约定仲裁,解决争端,这也就是必然的了。

仲裁委若是过高收费,甚至乱收费;仲裁员若是“吃了申请人,又吃被申请人”;工作懒散,拖延时间,就会使仲裁成本增高,加之仲裁不公正,“坏事传万里”,那还会有多少人光顾仲裁呢?

2.应当先名后利

满意的服务效益,应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社会效益,就是名;二是经济效益,就是利;三是环境效益,就是名和利。仲裁工作既要名,又要利,但逻辑次序应当是:名在先,利在后;先有名,才有利。

我国的仲裁工作,现处于创业期。在此期间,应把名放在首位,管理好、仲裁好每一个案件,使之和谐地调解,公正地裁决,快速地结案,从而出名、扬名,誉满全国,名扬天下。到了那时,也只有到了那时,利才会从四面八方滚滚而来。

3.实现名利双收

孔子讲:“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论语·里仁》),但必须“欲而不贪”(《论 语·尧日》)。

“争名求利”应是个中性词。首先,看你到底为谁争名求利?若为民众、组织、国家和人类争名求利,名越高,利越多,越是当之无愧的先进。其次,看你争什么样的名利,不仅争物质上的名利,更应争精神上的名利,精神在先,物质其后。再次,看你依据什么争名求利?若合法、合德、合理争名求利,这完全是正当的,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最后,看你用什么方式去争名求利?“手段应当配得上目的的尊严”。若手段是合法合德的、与人为善的、互利共赢的、有利和谐的、对方认同的,那何乐而不为。若不择手段,必然身败名裂,无利可图。

先有名,后有利;有了利,易出名,这就是名利的辩证法。有了钱,装饰办公环境,增添先进设备,诚聘高级人员,宣传仲裁优势,褒奖有功之臣,适时组织培训,提高工作待遇,进而确保公正、高效办案,使好名更加远扬,使案源更加扩大,实现名利双收。

 

仲裁要和谐  全面协调是保证

 

协调,作为动词,就是在仲裁管理中,同心协力、配合默契的行为;若作为形容词,则是实现仲裁管理和谐、恰到好处的程度。

仲裁协调,是指通过科学管理和民主管理,使相互间配合适当、步调一致的过程及其效益。

仲裁人只有坚持仲裁管理、仲裁办案、仲裁公关的全面协调,才能构建仲裁和谐。

一、仲裁要和谐,科学管理是关键

科学管理出效率,增效益。有效的仲裁管理,应当是把仲裁管理的五大职能:谋划、决策、执行、评估、监督,以及每个职能的步骤,按先后顺序,把它们分开,并和谐耦合得天衣无缝,无懈可击。只有这样,各在其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各负其责,才能充分调动和发挥全员的潜力,使仲裁管理既提高三度效率:速度快,量度大,质度正;又增强三维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

1.仲裁和谐谋划力

“先谋后事者昌,先事后谋者亡”。仲裁谋划的主体有管理者、专家、民众等。展示谋划能力的步骤:

调查研究,捕捉信息。深入调查,捕捉理性、非理性等仲裁问题。

找准问题,分析原因。强化研究,找准问题,并分析主客观原因。

科学预测,展望趋势。预测社会演进方向和仲裁问题发展趋势。

高举目的,分解目标。明确目的,拟订目标并从上到下层层分解。

拟订方案,起草计划。拟订多个方案,并据此拟订相应的计划。

2.仲裁和谐决策力

决策正确,满盘皆赢。仲裁委应建立并坚持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仲裁领导者主决策,对参谋们拟订的方案,择优定案。展示决策能力的步骤:

确定关键。领导者应科学确定决策的关键事项和问题。

满足条件。为了解决关键问题,应具备哪些主、客观条件?

优选方案。择优选择一个或多个方案,并吸收其他方案的优点。

分析风险。科学分析优选方案的优劣,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

作出决断。综合分析,两利取其大,两害取其小,择优决断方案。

3.仲裁和谐执行力

“三分成略,七分执行”。有决策而无执行,是白日梦。决策时可唱反调,执行时应唱正调。仲裁管理者主执行。展示执行能力的步骤:

深刻理解决策。深刻理解决策的目的、目标、实施方案等。

细化实行方案。应针对实际,细化决策方案,使之具体化。

能动执行决策。执行应积极主动,全力以赴,行之有效。

适时进行检查。“骠骑执法以检下”。经常真检查,提高执行力。

主动沟通协调。随时沟通执行信息,积极协调执行行为。

及时有效控制。一旦发现执行偏差,立即纠偏,保持执行良态。

4.仲裁和谐评估力

仲裁评估,是指仲裁评估者,对仲裁决策是否科学,对执行决策是否合法、合理、合德,及其效率、效益和问题的程度,进行评判和概断的过程。

评估是提高仲裁管理质量的关键举措。既要重视终结性评估,总结提高,使评估起到温度计作用;更要重视过程性评估,追踪问效,使评估起到恒温器作用。

仲裁和谐绩效评估的本质,应当是发现问题,改进管理;而不只是肯定成绩,表现自己。

要消除执行误区:领跳、跟跳,不主动;天鹅、梭子鱼、虾拉车,不协调;“县官不如县管”,“自我例外”,不统一。展示评估能力的步骤:

设计评估效标。依据职权责,制定效标,至少三级,越细越好。

制定评估计划。明晰执行权责,确定评估时间,选定评估方法。

组织实施评估。依据评估效标,根据评估计划,实事求是地评估。

分析绩效资料。认真分析绩效,找出经验教训,提出意见和建议。

评定绩效大小。据实评估绩效正负、大小,反对搀假,挤掉水份。

如实公布于众。反馈评估绩效,应客观、具体,既报喜,又报忧。

5.仲裁和谐监督力

仲裁和谐监督力,是监督主体对仲裁和谐的谋划力、决策力、执行力和评估力,进行监察和督促,保持和谐方向,增强服务效益的能力。

仲裁人展示监督能力的步骤:发现问题→界定性质→依法问责→从严惩处→公布于众→有效整改。

在人的思维囊中,往往有惰性成分;在人的行为链中,往往有惯性因素。克服惰性和惯性的有效机制,就是监督。通过监督,增强管理和谐力。

接受法定监督。仲裁委应接受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的正确监督,对于不正确的监督,应建立申诉机制,仲裁委可申请复审。

开展内部监督。仲裁委应发动内部成员、仲裁员进行监督。虚心接受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发动民众监督。仲裁委应及时征求民众的意见,特别要在审裁后,回访仲裁双方当事人,虚心倾听他们的声音,并认真研究处理:奖励优秀仲裁员,惩处违纪、违法的仲裁员。

二、仲裁要和谐,公正办案是灵魂

仲裁办案和谐力,是指在仲裁案件中,各方面密切配合,各环节紧密衔接,从而形成合力,确保公正办案、快速结案的能力。公正是仲裁和谐的灵魂,效率、效益是仲裁和谐的生命。没有仲裁公正、效率、效益就没有仲裁和谐。怎样确保仲裁公正呢?

1.坚持仲裁四大主体

仲裁工作应包括四大主体:仲裁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专家委员会及其委员、选定或指定的仲裁员和仲裁的双方当事人。这四大仲裁主体,人格平等,具有平等的法律资格。

明确了仲裁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审案中,都是具有法律资格的平等主体,仲裁庭的仲裁员才能平等地尊重、关心、理解双方当事人,不带偏见地支持双方当事人的正确请求、客观事实和科学理由;充分发扬民主,主动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建议;防止人为地把当事人置于被领导的被动地位;避免亲一个、疏一个的不平等态度等。

仲裁工作四大主体之间真正和谐了,特别是充分调动和发挥了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形成了合力,公正办案、快速结案才会真正落到实处。

2.必须尽量举证质证

举证质证是仲裁办案的关键环节,决定着仲裁公正性的程度。

仲裁开庭时,应请双方当事人最大限度地出示相关证据,最大限度地进行质证。

仲裁庭开庭时,仲裁员应尽心竭力地为双方当事人服好务。一是最好只听不说;二是及时提示,请双方当事人阐明出证的证明意图和质证的主观态度;三是对确凿的并经双方认可的证据,予以认定。凡有争议的证据,仲裁员在庭上不要表态,一律在休庭或闭庭后,认真地进行科学分析,以客观公正的态度,确定证明力的有无及其大小。

3.激励双方充分辩论

真理越辩越明。仲裁庭的仲裁员,应激发、鼓励双方当事人费尽心思地辩论。一是请双方当事人把事实和理由辩清。二是把法律依据辩明。三是先进行自由辩论,其后归纳辩题,提出辩点,请双方当事人,辩深辩透。

仲裁员应认真倾听辩论,边听边想,辨明是非,判断程度;应尊重人格,礼貌待人,千万不要随意打断参辩人的发言,妄加评论争辩者的观点;应及时制止偏激情绪和恶语中伤,但要轻言细语地劝告,不要厉声训人;应提示辩点或指出注意事项,但打断别人的发言时,应说声“对不起”,切忌“你不要说了!”的粗暴态度。

4.尽力争取调解结案

仲裁贵在调解。仲裁庭在整个办案中,要和谐奏好以下五步曲:

一要依法办案。仲裁员要严格遵守实体法和程序法,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迎得双方当事人对法律的信赖。这是调解的前提。

二要坚持中立。仲裁员恪守诚信,不偏不倚,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绝对不要流露出对一方的任何倾向,防止引起另一方反感,甚至敌视。这是调解的基础。

三要主动斡旋。想方设法把双方当事人拉在一起,心平气和地磋商。但仲裁员并不要去审查谈及争议的是是非非。

四要积极调停。想尽办法,帮助双方当事人形成一致的立场,但仲裁员不要提出解决纠纷的具体办法。

五要认真调解。在前面工作的基础上,背靠背或面对面,仲裁员提出自己解决纠纷的具体方案,供双方当事人磋商参考,力争居中调解成功。

只有和谐奏好以上五步交响曲,才能形成悦耳的“和”声,提高调解的结案率。

5.倡导和解转升仲裁

我国仲裁应当借鉴西方解决纠纷的ADR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即非仲裁解决纠纷方式。

当事人对发生的纠纷,通过双方协商合意或者经人调解,达成了和解协议。由于担心该和解协议得不到自觉或全面履行,所以,在和解协议中约定仲裁条款;共选独任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采用简易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并根据和解协议快捷地作出调解书或裁决书;通过当事人申请仲裁,将和解协议转升为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使之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只要是自愿的、契约的,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仲裁委受理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后,应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尽快进行书面审理,作出调解书或裁决书。

和解转升为仲裁的另一种情形,是仲裁委受理案件后,在可能条件下,动员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

这种和解协议转升为仲裁的方式,应当大力提倡。因为,这不仅满足了当事人和平解决争议的需要,提高了仲裁效率,降低了仲裁成本,实现了和解的价值取向;而且有利于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今后持续交往,从而使和解与仲裁优势互补,服务了当事人,促进了和谐。

6.合理行使裁量自由

仲裁庭行使的自由裁量权,应当限制,不能放纵;应当缩小,不能扩大。因此,应细化自由裁量的幅度,使之裁量准确。

例如,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前,有些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相当高,也有的相当低。这“低于”、“过分高于”、“增加”、“适当减少”等都是模糊概念。应尽力细化,从模糊走向清晰,使裁决既统一量度,又合情合理。

办案前,仲裁委应当依据立法精神,根据自己和别人、中国和国外仲裁办案的经验教训,列举出种种情形,细化在各种情形下,各自的自由裁量幅度,包括比例或实数,作为仲裁庭裁决的参照系。

办案中,仲裁委应依据立法目的,相对细化特殊案件自由裁量的幅度。为此,仲裁庭应及时将疑难等特殊案件,提交仲裁委,共商裁量相对较小的幅度。

办案后,依据立法宗旨,主动修改,相对完善一些案件自由裁量的幅度。

7.建立三级审核制度

公平正义、快捷经济是仲裁法的核心价值。为了确保公正裁决的准确度和经济裁决的效益度,应建立三级审核制度。

第一级是仲裁庭。仲裁庭独立办案。仲裁委在指定独任仲裁员或者指定首席仲裁员时,必须指定专业素质高、道德品质好的仲裁员。仲裁员能否开好庭、合议好、裁决准,起着关键作用。有时首席仲裁员可一锤定音,决定当事人的胜败。因此,绝对不能凭关系或者感情指定仲裁员,并严格执行仲裁员回避制度。

第二级是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的作用。当仲裁庭意见不一致时,仲裁庭应主动提请专家组咨询。仲裁委发现仲裁庭意见不一致,有可能影响公正裁决时,有权提请专家组咨询。专家组咨询的正确意见,仲裁庭应当接受,改变自己的看法,不能我行我素。

第三级是仲裁委。凡疑难案件,或者无论从范围或者从纵深看,影响颇大的案件;或者发现仲裁庭的意见偏颇,有失公正的案件;或者对专家组一次甚至多次咨询,仲裁庭仍置若罔闻的案件等,仲裁委有权提起审查。根据我国国情及仲裁员当前的素养,应建立这一机制,并补进仲裁法,以确保仲裁裁决,真正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并合理、合德,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仲裁权威。

在三级审核机制中,应适时修改仲裁规则,防止“职权主义”、“庭审中心主义”等仲裁异化现象——诉讼化趋势,始终坚持商事仲裁应有的本质:自愿性和契约性等。

通过三级审核机制,不断提高仲裁水平,增强仲裁能力,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做到案结事了,使仲裁裁决迎得当事人信服,经得起历史考验,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三、仲裁要和谐,内和外顺是条件

仲裁公关和谐力,是指仲裁委确保内和、做到外顺、协调内外,使仲裁工作和顺的能力。要处理好与仲裁相关的各方面关系,正确对待来自社会各个方面的监督要求和批评意见,主动接受正确的监督。

1.确保内和,增强凝聚力

仲裁委的领导对内部公众,通过自身人格魅力,缩小情感距离,提高信任度,强化凝聚力。

仲裁委的内部公众有仲裁委员会委员、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仲裁员和仲裁机构职工。这些人员如何产生,是竞争上岗,还是招聘上岗;是前届仲裁委提名即可,还是要哪级批准任命才行,有待仲裁法明确。不管怎样,成员都来自四面八方,专业素质参差不齐,道德水平高低不 一。因此,确保内部和谐,是搞好仲裁工作的关键。

仲裁委领导成员的磨合、和谐,对专家、仲裁员和仲裁职工的和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专家委员会委员,各有专长。但短寸长,应尊重他人的看法,谦虚待人,谨慎言行。

仲裁员的水平各异,甚至大相径庭,更应相互尊重,相互学习。

仲裁机构职工各有千秋,应取长补短,配合默契,相互支持。

仲裁委内部这四股力量,和睦同心,团结一致,才能推动仲裁事业健康发展。

2.搞好外顺,扩大吸引力

根据中国现在的国情和特色,仲裁委要完全彻底地独立于任何国家机关,是不现实的。仲裁委设立,要去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仲裁事业起步时,需要求得当地政府的经济支持;文明建设,受制于地方党政领导等等。

仲裁委的外部公众很多。一要主动与仲裁委所在地的有关国家机关搞好关系,求得支持。二要与企业联系紧密,求得他们在合同中选择仲裁,解决纠纷。三要与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搞好协调,使他们慎重撤销裁决,积极执行生效裁决。四要与双方当事人和平相处,要尊重他们的人格,关心他们的诉求。五要与相关的商会等行会,友好相处,获得支持。六要与全国各地仲裁委加强联系,亲密合作,共创仲裁事业的辉煌。

3.协调内外,提升和合力

仲裁委的领导和成员,为使内部凝聚力和外部吸引力,有效整合,形成和合力,必须尊重情感,把别人当作一个有内在价值的人来对待;必须信任对方,把别人当作一个有仲裁价值的人来对待。惟有这样,良性互动,才能和衷共济,和睦共行。

仲裁委的内部公众之间,以及内部公众与外部公众之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时而发生摩擦,在所难免。无差别的同一,无矛盾的统一,是形而上学;有差别的同一,有矛盾的统一,才是唯物辩证法。

仲裁委面对的是最复杂的人,如何使个性千奇百怪、专长南辕北辙的内部公众,变成为一个亲密和谐的团体;使思想大相径庭,利益天壤之别的外部公众,变成为一个关系友好的伙伴,领导者的大智慧,尽现于此。

“内睦者家道昌,外睦者人事济”。解决摩擦的润滑剂是什么?是互相沟通、及时调控等,并使之优化,化解矛盾,把矛盾保持在仲裁和谐秩序的范围之内,从而和谐相处,共同发展。

 

仲裁要和谐  提升素养是基础

 

仲裁人要展示自己的能力,就必须发展自己的仲裁和谐能力。发展仲裁和谐能力的提升路径,就是仲裁人不断提高自身仲裁素养,使之优化,达到服务目的,实现服务目标的道路。

仲裁的良好形象,从提升素养开始。“欲胜人者先自胜”。 因此,必须实现仲裁与素养的理性互动。

提升仲裁和谐能力的素养内容及其路径,主要有以下三大方面。

一、知识渊博

知识渊博的人,总是认为知识是无限的,拥有知识是有限的,所以,往往是比较谦逊的人。人一谦虚,就易于和谐,使人进步,促进仲裁。这应当说是被实践证明了的真理。

1.专业知识深

任何个人、组织,无论是服务的内容还是服务的方式,都需要有专业知识。仲裁人应精通与仲裁相关的知识,努力使自己成为专家。不仅有一般理论的素养,而且有基本理论的精通;不仅有高的理论素养,而且有强的实践水平;不仅理论可以指导实践,而且通过实践创新理论。

2.社会知识广

仲裁人要服务好他人、组织、社会,必须熟悉当今中国和世界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建设制度,知晓社会的法律、惯例、道德等规范,了解社会的人情、世故、交际等情况,懂得人生的目的、价值、态度等真谛。越是熟知社会,才能适应社会、服务社会、改造社会,为社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3.领导知识强

高明的领导者,除了专业知识和社会知识外,还必须具备领导知识。仲裁委领导的管理科学和管理艺术知识,应占总知识的80%左右,尤以决策知识最为重要。决策正确,行之有效;决策失误,全盘皆输。所以,著名管理专家西蒙讲:“决策是管理的心脏”,“管理就是决策”。

二、能力高强

知识不等于能力,知识只有通过实践和思维转化为能力,才是力量。有了力量,才能创造机遇,搞好服务,获得成功。

1.思维能力高强

思维能力处于能力系统的核心地位,它是世界万物之灵,主宰、支配、发展着其他服务能力的强弱,决定着人类世界的兴衰。其功能是全面开动大脑,打破各种思维禁锢,颠覆各种惯性思维,将蕴藏着的潜能激发出来,能动地认识世界、改造世界、反馈世界、创新世界,并循环往复,赢得仲裁竞争的胜利。仲裁人应时时、处处、事事开动脑筋,积极主动地锻炼自己的思维能力,并不断地升高、增强。

2.实践能力高强

服务是一个实践过程,实践从思维来,实践是具体的;实践是一个创造过程,创造从实践来,创造是具体的;创造是一个自觉过程,自觉从创造来,自觉是具体的。仲裁人在服务过程中,只有不间断地自觉实践和创造,才能充分发挥出服务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新性,为仲裁事业增辉添彩。

3.创新能力高强

仲裁要和谐,创新是动力。首先,创新自信力高强。我们崇敬权威,但不迷信权威;我们继承传统,但不因循守旧,敢于“班门弄斧”,勇于“唱反调”。其次,创新思索力高强。思索力包括内思索力和外思索力。最后,创新意志力高强。创新是一个从已知去发现、发明未知的过程,必然艰辛。仲裁人应有战胜困难、力排干扰、自强不息的心态力。用大智慧超凡,以平常心入世,这理当是创新心态力的最高境界。

三、头脑清醒

“清醒”贵如金。有了渊博的知识、高强的能力,不一定对事物现状了解得很透彻,对发展趋势预测得很准确,对发展规律认识得很清晰,对解决方式选择得很有效。其根本原因,除了认识的局限性外,往往是头脑不清醒所致。

1.直面事物,头脑清醒

变化是绝对的。人世间客观存在的一切事物都是变化的。无论事物在形式上或者在本质上,时刻除旧生新,变化无常。因此,仲裁人应醒世之眼大睁,醒人之道大悟,醒业之能大发,醒己之功大慎。

变化是量变的。任何事物的产生、发展、消亡,是一个量的正负积累过程,新的因素和旧的因素相继而生,相伴而行,纠缠一起,不易觉察。仲裁人应及时辨别新旧因素及其增减的情势,从容对应。

变化是质变的。质变是事物发展方向和根本性质的变化。事物新的因素占上风,升为新质;旧的因素占上风,降为旧质。仲裁人应高度重视事物新质与旧质的转换时机,及时去旧迎新,除旧布新,迎得发展。

2.面对仲裁,头脑清醒

权为民用,业为民生。仲裁权力是民众授予,专业特长是民众培养。仲裁人应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把仲裁权力完全、诚心、真正地用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上,公正裁决,促进社会和谐。

熟悉理论,得心应手。理论指导仲裁。仲裁人只有对仲裁的相关知识了如指掌,才能得心应手,运用自如,搞好仲裁工作。因此,应持续学习法律和其他相关理论,经常研究现实,力争站在理论前沿。

料事如神,防患未然。仲裁人应时刻关注天空的变幻,才有希望;只注意脚下的事情,没有未来。因此,应时刻预测仲裁事业的风云变幻及其发展趋势,捕捉瞬间,助我发展;采取对策,防范未然。

躬行践履,立竿见影。仲裁人应运用理论,根据预测,全神贯注仲裁案件的每个环节,专心致志办好每个仲裁案件,使裁决公正,没有瑕疵;快速结案,不拖时间,赢得双方当事人的满意。

遇到难题,迎刃而解。在仲裁实践中,碰到难题在所难免。如案情超难,当事人又争执不下等。仲裁人应尽量运用“冷”、“缓”、“暗”、“软”等协调方法,分析原因,讲清道理,化解难题,顺利前行。

班门弄斧,标新立异。仲裁人通过实践,应敢于弄斧到班门,勇于立异破权威,创新仲裁理论。因此,应有高远的志向、勇敢的精神、壮阔的胸怀、聪明的头脑和取舍的智慧,使之充满创新活力。

3.对应势变,头脑清醒

举步维艰,看清远景。仲裁事业还处于创业期。万事开头难,成长也难。仲裁人应认清仲裁事业是新生事物,不可战胜。同时要明确自己的优势、劣势,扬长避短,充满信心,扎实推进。那种举步维艰就退缩不前的人,是懦夫,不是好汉。

鱼目混珠,辨明真假。在仲裁案件中,双方证据难免鱼目混珠;参辩人员也难免鱼龙混杂。此时,仲裁人应将脑袋长在自己的肩膀上,独立思考,去假存真,坚持真理;不能把脑袋完全长在别人的肩膀上,随波逐流,盲目遵从。那种不辨真假的人,是糊涂,不是明人。

扑朔迷离,条分缕析。仲裁案件常常错综复杂,难辨黑白,不知所云。应根据案情,细究法律关系。社会现象常常变幻莫测,难予捉摸,应罗列情况,分类剖析,找出本质,寻求规律。那种逃避迷离的人,是懒汉,不是勤奋。

风云突变,胸中有数。社会发展到某个关头,仲裁发展到某个阶段,都有可能发生从天而降的变性,动荡不安的变态。此时怎么办?斗智不斗气。仲裁人应坚信法律的权威,站稳自己的脚跟,胸有主见,沉着应对。那种惊慌失措的人,是愚人,不是智者。

面对失衡,及时调控。和谐的精髓是均衡,是动态平衡。和谐的对立面是失衡,其关键是利益显失平等。一旦失衡,会引起无序,带来混乱。平衡→失衡→平衡,这是发展的轨迹。仲裁人应及时调整利益,使之趋于平衡。那种见到失衡就六神无主的人,是无知,不是才子。

成功失败,镇静自如。任何人都是地上人,不是天上神,有成功,也有失败,这是“常态”,不是“病态”。仲裁人须知:

成功了≠无教训;成功了≠成熟了。

失败了≠无经验;失败了≠失机了。

胜利是成功之父,失败乃成功之母。正视失败,振作精神,转败为胜。面对成功,奋起前行,再造辉煌。那种胜骄败馁的人,是庸俗,不是高尚。

受到侵害,依法维权。仲裁人的合法权益,有时也会受到不法侵害,如侵犯名誉权、截留政府拨款、党政任命仲裁委领导、撤销或不执行公正的裁决等。仲裁人应高举法律旗帜,维护合法权益,不能甘愿受屈,或者只是怨恨。那种不以法维权的人,是法盲,不是聪明。

实践从无止境,探索永无穷期。仲裁人是构建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主力之一。仲裁与和谐的博弈仍在进行,仲裁和谐的提升任重道远。仲裁和谐源于执着。聪明的仲裁人,应使仲裁和谐意识时刻处于适度的兴奋状态,不断总结经验,认真吸取教训,以改革推动和谐,以服务迎得和谐,以公正确保和谐,以高效促成和谐,以道德孕育和谐,以先进引领和谐,用“心”奏响和谐强音,推进仲裁事业迅猛发展。

参考文献:

【1】毛泽东著,为人民服务【   】北京:人民出版社(毛泽东选集第三卷1004—1006),1991.

【2】张国清著,和谐社会研究【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3】姜宪明、李乾贵主编,中国仲裁法学【   】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1996.

【4】刘美林主编,市场经济法律概论【    】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4.

【5】勾永才主编,思想教育管理学【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注:该文在“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暨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优秀论文评选中获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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