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顺应《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的修订,配套第五届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换届工作,加强本会仲裁员队伍建设,提升仲裁员责任心,落实仲裁员队伍管理,本会于10月上中旬针对管理文件中涉及仲裁员(包含仲裁工作人员)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对已经不适应现阶段要求的文件进行了修订,其中包含《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和管理办法》《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办案规范》。
修订后的文件有以下几方面的亮点:一是对各文件规定内容的范畴进行了区分,《守则》主要从法律层面上对仲裁员的公道正派所应当遵守的原则进行了规定;《聘用和管理办法》主要对本会仲裁员的聘用标准、仲裁员的管理以及惩戒机制进行了规定和细化;《仲裁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主要是对仲裁员或者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的过错责任进行了规定;《办案规范》即仲裁员办理案件的规范流程、方式方法等。各文件之间相互协调、配合来共同对仲裁员进行管理约束,提高案件质量,提升仲裁公信力。二是提高收紧仲裁员准入门槛,对于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者担任的,工作职称由副高职称提升至高级职称,港、澳、台及外籍人士担任还须有知名人士或相关单位倾力推荐,对仲裁员专业性、国际化、职业化提出更高要求;三是强化仲裁员培训考核,充分竞争上岗,对于初任仲裁员将开展持续长期职前培训,对于非初任仲裁员,强调培训的重要性和考核的必要性。与此同时还配套建立仲裁员档案制度,记录仲裁员履职和违纪等情况,作为年度考核以及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让本会管理和监督更加可视化、常态化、立体化;四是全面完善仲裁员惩戒机制,对仲裁员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轻微和情节严重情况区分和细化,给予警告、训诫、解聘、除名或不予续聘等处理,纳入制度轨道,在增强道德自律、行为自觉的同时,强化规范约束、体制拘束。
管理的根本目的并非约束,而是通过约束行为提高案件质量,更好地服务民商事主体,提高本会仲裁公信力,为民商事主体选择本会解决纠纷增加一剂强心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