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于2017年1月起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为了给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服务,本会秘书处对2017年1月1日之前已结案但未领取的仲裁费发票进行了清理,现请当事人前往本会秘书处领取。
一、请当事人联系案件承办秘书领取;如承办秘书已离职,请到本会秘书处财务人员处领取。
二、领取仲裁费发票时须出示的材料
(一)由当事人本人领取的,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由委托代理人领取的,请携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或律师证、法律工作者工作证原件。
(三)由非案件委托代理人领取的,请携带:
1.当事人授权委托书(由当事人签字捺印或者加盖当事人单位公章);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会秘书处于2017年2月3日起正式启用《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及《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之前使用的增值税发票同时停止使用。请当事人于2017年2月3日起按照下列程序领取仲裁费收费票据以及办理案件受理程序:
(一)按照预交费通知金额在规定的期限内交费后,请将现金缴款单原件以及复印件或者转账支付的凭证复印件提交至立案室;
(二)立案室核对交款票据及金额后,通知本会秘书处财务人员进行核对,并将交款票据原件转交财务人员;
(三)财务人员核对无误后通知立案室,立案室则通知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至本会秘书处办公室财务人员处领取《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作为仲裁费预交票据;
(四)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领取《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后至立案室办理案件受理手续;
(五)案件结案后,请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至本会秘书处办公室财务人员处领取《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作为仲裁费支出正式票据。
四、为加强财务监督,请交款人主动索要票据。
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绵阳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2017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