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绵阳仲裁委员会牢固遵循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仲裁宗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以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不断加强队伍建设,依法、公正、高效地仲裁民商事纠纷,积极为绵阳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仲裁服务,充分发挥仲裁在多元化解决民商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2014年,本会共受理各类民商事仲裁案件327件,比2013年增加43件,增长率为15.1%。涉案标的额3.53亿元,比2013年增长1.07亿元,增长率为43.5%。
全年共审结仲裁案件327件,审限内结案率达99.7%。其中裁决结案的144件,占结案总数的 44%,调解结案的166件,占结案总数的50.8%,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17件,占结案总数的5.2%。
受理的案件中,案件类型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担保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拍卖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技术开发合同纠纷、商标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物权确认等,与往年相比,除传统的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外,金融合同纠纷已经成为受理案件的主要类型,一些新兴领域的纠纷类型也在逐渐增长和凸显,体现了受理案件多样化的特点。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为外地的案件是30件,约占受案总数的9.2%。
在全年仲裁案件中,生效仲裁法律文书的自动履行率达90%以上。其中,本会为当事人提供履行便利的5件。除受理的案件外,我们在立案阶段通过调解或释明化解纠纷31件。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中,人民法院通知重新仲裁的3件,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1件,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1件。
全年主要工作如下:
一、明确宣传定位,创新宣传手段,拓展宣传渠道
(一)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找准仲裁服务的切入点和结合点。总结以往的推介经验,从新制定宣传策略,宣传推广活动不再泛泛进行,而是把重点宣传领域明确为金融、建设工程、投资等行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根据行业和企业独特的法律要求,注重制度创新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全年通过座谈会、联席会、研讨会、培训会等方式举办仲裁理论与实务、企业经营风险防范与化解等专业法律知识讲座12次,对市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市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虹置业等100多家金融机构、规模以上的企业进行走访调研,一方面征询企业对仲裁的工作意见和建议,了解企业法律服务需求,另一方面,结合仲裁实务,有针对性地提出合理化建议,帮助企业有效防范、化解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风险。
(二)围绕金融行业的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积极开展仲裁特色服务。仲裁是一种国际通行的解决民商事争议的重要方式,在解决金融争议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为了切实保障金融行业的合法权益,让金融业和消费者充分享受仲裁公正、高效的仲裁服务,解决当事人选择仲裁的后顾之忧,本会开展了为金融仲裁案件提供立案、财产与证据保全及执行的一站式服务,提供金融纠纷案件的仲裁指引,与市工商银行、市商业银行、市邮政储蓄银行等就金融机构在新常态下面对新的挑战和新的机遇时,如何发挥仲裁与生俱来的快捷、专业、灵活、底成本解决经济纠纷的优势,打破传统、单一解决金融经济纠纷的模式,在专业性和行业性较强的贷款、银承协议、票据贴现、保理合同、商票保贴、小额贷款、担保合同、典当、民间借贷等业务运用仲裁有效防范控制金融风险和解决金融纠纷,推动不良资产维权工作的开展,提高仲裁条款的约定率,开创金融仲裁新局面等方面进行了深入交流座谈。同时利用本会专家资源,结合本会受理的金融纠纷案件,进行专题研究,形成金融仲裁理论与实务研讨文章5篇,发表在《绵阳仲裁》期刊,通过各种方式发送到各金融机构。有效的提高了金融机构对仲裁的了解和认知,对促进我市金融仲裁工作起到了良好的推动效果。
(三)办好、用好仲裁期刊和仲裁网络,充分发挥本会一刊一网的宣传作用。一是全年编印六期《绵阳仲裁》(总第66-71辑),共计42万余字,通过 “特载”、“理论与实务”、“专题研讨”、“司法解释”、“热点聚集”、“案例评析”、“裁决书选登”等栏目根据一段时间以来纠纷易发性和案件审理中反映出来的疑难热点问题,有针对性选登具有指导意义的理论实务研究文章和典型案例50余篇,切实提高期刊的可读性和指引性。同时及时更新和调整发送对象,通过邮寄、网站、电子邮箱、网络等多种方式向重点行业、部门、企业、仲裁员免费发放共计10000多册。二是整合网站资源,积极借助绵阳党政网、数字四川网、新华网四川频道等网络媒体发布仲裁信息400余条,扩大绵仲影响力及覆盖面。三是与大同、大连等43家兄弟仲裁机构联合主办《仲裁信息》,共享实务操作过程中的经验和做法,本会除撰稿《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探 析》等实务操作性强的理论与实务文章,还积极参与其《对话》栏目,探讨新闻热点,聚焦现实问题,为共同推进仲裁法律制度的完善,宣杨仲裁文化、提高仲裁公信力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按照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正确处理多起涉及重大经济利益和和谐稳定的纠纷
本会把提升仲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作用作为仲裁工作的出发点,将仲裁服务贯穿仲裁工作的各个环节及仲裁程序的始终,充分发挥仲裁为市场主体服务的重要作用和特殊功能,利用仲裁的制度优势和仲裁人的专业、智慧、责任、担当,灵活机动的化解矛盾,凸显出一批公平合理、高效公正的办案范例,更呈显出了仲裁人对法律的绝对忠诚,对公平正义的无限信仰。如购房户与某置业公司因房屋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而引发的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购房户与某集团公司因房屋是否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而引发的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均涉及几百个购房户的诉求,曾经发生过多次群体性事件,包括阻断道路、到市委市政府群体上访。本会立案时,即告知购房户相同的争议可由个别几户申请仲裁,其他购房户都可以其裁决结果作为参考,以减少当事人的费用支出和讼累。虽然本会因此减少了大量的仲裁费收入,但当事人真切的感受到了仲裁为民服务的真诚。仲裁过程中,仲裁庭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又严守证据审查中民事证据认定的职责权限,最终通过详尽的说理,做出了让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的裁决,当事人均能自觉接受裁决结果。某集团公司的28户购房户尽管主要请求未能得到支持,但出于对本会的信服,仍提出由本会协助双方履行仲裁裁决。又如本会受理的某高速公路公司为被申请人的系列纠纷案,本会一方面依法维护高速公路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高速公路公司主张对方承担质量瑕疵责任、保修责任的合理诉求依法予以保护,特别是对于尚未整改的质量瑕疵、尚未履行的保修责任采取暂扣相应款项由高速公路公司自行委托维修后再行结算的做法,提高了维修维护的时效性,有利于及时消除高速公路通行的安全隐患,维护公共安全,该做法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在其中一起申请人某路桥公司认为其施工的路基工程自检合格已移交高速公路公司,故在缺陷责任期限内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于其维修范围,且合同段的路基滑移、部分拱形骨架、上边坡实体护坡垮塌系由于暴雨造成,属于不可抗力,不应对此承担维修责任,而被申请人高速公路公司则认为申请人应该履行缺陷责任期限内的修复义务,对于申请人未履行、被申请人代为履行的修复义务产生的费用应予以扣除的争议,虽然涉案标的大,影响大,证据繁多,案情复杂,化解纠纷难度大,但仲裁庭没有望而却步,而是通过权威调研,专家论证,认真研究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数据表》及2003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查阅达二十几卷的证据材料,并到市气象局查询合同段路基工程施工期间的降雨量等,经过庭审调查、询问,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迅速作出了裁决,使这一争议巨大,及富挑战性的纠纷得到快速的解决。还如本会受理的任某某与某投资集团公司关于小区会所买卖合同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多年来就会所出让时土地使用权人的归属,会所转让的合法性纠缠不清,各自均无准确的结论,会所所在小区的几百户业主也十分关注所涉权益,并在此之前因此与某投资集团公司发生过争议。仲裁庭经审查会所报建资料、小区土地初始登记资料、土地分户登记资料等,查明了时间节点,最后依据相关证据和法律法规认定会所使用性质为商业用房,应当分摊小区内的土地且某投资集团公司有权处分,长达九年的事实之争通过仲裁裁决终于圆满地画上了一个句号。
三、夯实案件质量,铸造仲裁公信力
(一)以“提高仲裁效率,确保仲裁质量”为仲裁宗旨,不断强化和规范办案程序中的有关事项,建立科学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对仲裁案件受理、法律文书审查、仲裁文书送达、庭审提纲、庭前准备、庭审笔录、规范证据目录、庭审组织、证据认定、法律适用、审限、裁决书制作、案卷材料、仲裁监督、仲裁员庭审行为规范等方面全方位自审自检,对仲裁实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研讨总结,统一认识,确保仲裁程序公正。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及时组织学习研究,提高办案水平,确保办案质量和效率。
(二)强化内部监督和管理,严格依法办案、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树立廉洁意识,以追求公平正义之心、慎言慎行之态、谦虚严谨之行、精湛之技、忠诚之品去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仲裁员和办案秘书在参与审理仲裁案件过程中严格执行《提高仲裁效率的若干规定》、《仲裁员办案规范》等各项规章制度,形成以制度管人、管事、管权的良好局面。同时对仲裁员和秘书处工作人员履行仲裁职责不断提出更高、更精、更细的要求和考核标准,建立了履职评价制、岗位责任制、首问责任制、错案追究制,提高了仲裁人的责任意识与效率意识,对促进仲裁公正快捷高效,提供了制度保障。全年简易程序案件平均结案时间为30天,普通程序平均结案时间为72天。坚持案件质量考核、案卷查评制度,严格责任,全年纠正程序违法1起、对怠于履行责任的仲裁员发送督办函3次、和仲裁员进行诫勉谈话2次,对不当履职的1名仲裁员进行了更换。
(三)以人为本,开展仲裁特色服务,不断创新仲裁办案方式方法。为充分发挥仲裁制度意思自治、灵活、快捷的优势,满足当事人通过仲裁方式快速、公平解决纠纷的合理期望,更好服务于仲裁主体,对当事人就程序事项或仲裁适用的规则等另有约定的,本会予以尊重,这种灵活便捷的审理模式,不仅为双方当事人节约了时间、经济成本,更为仲裁裁决、调解的自动履行提供了良好感情基础。如多次开庭后争议不大的案件,引导当事人达成书面审理的意向,对于案情简单的案件,引导当事人放弃部分期限利益,做到了公平与效率、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通过组织参加仲裁研讨会的形式以点带面,求发展,达共识。一方面本会分行业、分领域的召开仲裁员座谈会,通过仲裁员在遵守仲裁规则及代理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仲裁员办案规范、仲裁员守则、仲裁效率的保障、仲裁程序的推进、裁决书的制作规范、庭审技巧、仲裁员应该怎样寻求案件调解与裁决之间的平衡、仲裁员的职业操守和道德等方面的专题实务研讨,为仲裁员提供更准确、更易操作的仲裁指导和交流,达到针对性和务实性的以会代培目的,提高了仲裁员的办案水平,增强仲裁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另一方面积极参加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中国仲裁与司法论坛、仲裁法颁布二十周年高端论坛等学术活动,参与仲裁的热点、焦点问题、仲裁司法监督、商事仲裁中的程序滥用、仲裁在构建和完善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具有的作用和地位、仲裁发展远景等议题的研讨。
(五)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规范化、常态化的沟通交流,为仲裁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一是通过仲裁与人民法院的常态沟通机制,对仲裁司法监督和支持的标准进行理论和实践的探讨交流,及时通报、研究有关新情况和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创造条件,对仲裁提供有利的保障,确保矛盾纠纷得到妥善解决,共同促进民商事纠纷解决工作的继续。二是相互学习借鉴解决矛盾化解纠纷的经验和作法,共同探讨在办理民商事案件中出现的热点焦点问题,统一裁判尺度。通过与法院制度化的对接机制,强化了共识,建立了法院对仲裁的制度性的支持,增强了法院对仲裁的认同和尊重,既尊重和体现了仲裁制度的特有规律,保障和维护的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可执行性,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结合仲裁实际工作,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组织学习兰辉等先进人物的典型事迹、学习《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公务礼仪规范》、到兄弟仲裁机构借鉴交流等系列活动,不断提高职业道德和政治素养,使仲裁员和仲裁工作人员形成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长效意识,在廉洁办案,厉行节约,拒吃、拒收、拒请、拒绝和当事人私下接触方面蔚然成风,全年没有一起违法违规事情发生。
四、理论与实务研究工作常抓不懈
在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金的调整、资金占用费的性质、公司人格否认等方面形成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会全年形成的涉及金融、商事仲裁、职业规范等方面理论实务研讨文章《交叉持股的法律分析》、《正确的仲裁离不开仲裁人的勤勉》、《借条的效力》、《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探析》、《一起商铺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例评析》、《如何处理逾期付款违约金》、《间接代理在仲裁实务中的运用》、《仲裁立案审查要点探析》、《因债务人原因以致履行条件不成就,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探析》、《债务承担的法律分析与运用》、《商事仲裁活动中当事人的代理人数额限制》、《自始给付不能合同效力的法律分析》共计12篇,还精选了案例7个,将研究成果和典型案例运用于本会的案件审理和宣传拓展之中。
2015年绵阳仲裁委员会将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要求和李克强总理关于“发展中国仲裁事业,增强在国际上中国法学话语权”的重要批示精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抓住机遇和挑战,大胆创新,充分发挥仲裁在建设法治国家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仲裁成为商事纠纷解决的主要途径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