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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决定将换届时间由三年调整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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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经过近二十年的仲裁实践,在不断探索、不断规范、不断创新中逐步发展起来,特别是本届仲裁委员会自2011年履责以来,在化解社会矛盾、加强仲裁队伍建设、优化投资环境、服务经济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仲裁服务水平、办案质量、社会公信力、影响力日益增长,仲裁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已成为本地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力量。

根据绵阳仲裁事业发展的现状,已没有必要再将每届任期规定为三年,频繁换届不仅不利于机构稳定,还将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为了保障绵阳仲裁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将时间和精力更好地投入到仲裁事业的发展中去,本会于2014年10月13日已正式发文,将《绵阳仲裁委员会章程》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仲裁委员会任期五年,任期届满,更换三分之一组成人员。”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仲裁员的聘任期为五年,期满可以继续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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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绵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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